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和垃圾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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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060018112/2020-1736900 发布机构 君山区人民政府 信息状态
文 号 君政告〔2020〕4号 统一登记号 JSDR-2020-00004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生效日期 2020-08-11 失效日期 2025-08-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为切实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提升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倡导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和垃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全区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以任何方式露天焚烧秸秆和垃圾(以下简称“露天禁烧工作”)。

二、本通告所称秸秆,是指水稻、玉米、油菜、棉花、薯类、豆类、瓜类、果类、甘蔗和其他农作物在收获籽实后的剩余物质。垃圾是指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杂草、树枝、落叶以及其他可燃烧产生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如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

三、垃圾露天禁烧工作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牵头负责,秸秆露天禁烧工作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水产养殖场、芦苇总场,区直及驻区各单位,各村(居)委会是各自辖区范围内、单位院落露天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做好劝导、教育、巡查、监管及配合部门执法等工作。

四、露天焚烧秸秆或垃圾的,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或区农业农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露天焚烧秸秆或垃圾,引发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露天焚烧秸秆或垃圾引发火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单位及个人应对露天焚烧秸秆或垃圾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七、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监督和举报露天焚烧秸秆和垃圾的违法行为。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投诉电话:0730-8178058,区农业农村局投诉电话:0730-8177199。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政府

2020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