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岳阳市君山区政府合同管理办法》

编稿时间: 2020-09-18 16:29 来源: 君山区政府门户网 浏览量:1次  字体:

2020年9月9日,君山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岳阳市君山区政府合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于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现就《办法》进行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政府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保障国有和集体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保障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岳阳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岳阳市人民政府令2018年第2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八章四十二条,分为总则、合同的拟定、合法性审查、批准与签署、合同履行与纠纷的处理等八章。其中第一条是指定文件原则;第二条是合同的订立及禁止行为;第三条是承办单位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第四条是区人民政府主管副区长审核报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由区人民政府或部门法定代表人签署;第五条是合同签订后,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第六条是政府合同签订后,合同承办单位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正式文本送区政府法制部门备案;第七条是区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对合同承办单位签订、履行政府合同以及政府合同备案、归档、报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且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范围;第八条是生效日期。

《办法》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区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协议、承诺书以及涉及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意向书、备忘录等法律文件。具体包括:

(一)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租赁、承包、托管、出借、买卖,以及物业管理等合同;(二)国有自然资源的许可使用合同、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承包经营合同,以及国有无形资产的使用、许可使用合同;(三)城市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合同;(四)政府采购合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合同;(五)各类经济、科教、金融等战略合作协议;(六)各类招商合同;(七)行政征收及补偿安置合同、行政征用合同;(八)其他政府合同。

订立政府合同,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和条件订立合同;(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担保;(三)滥用职权、超越范围使用财政资金、处置国有和集体资产;(四)未经承办机构集体研究决定并依照本办法进行合同审查,擅自订立合同;(五)在合同中约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内容。

送审政府合同,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送审公函;(二)提请审查的合同文本;(三)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背景材料和相关部门、机构的意见;

(四)合同风险评估报告、资信调查报告、相关支撑材料以及论证意见;(五)招标投标等竞争性方式、行政审批等法定程序相关材料;

政府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获取或者留存的下列材料,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收集、整理、归档:(一)合同正式文本、补充协议;(二)合同对方当事人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的调查材料;(三)合同谈判、协商、往来函电等材料;(四)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五)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材料;(六)其它需要归档的材料。

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所签订的聘用、聘任等人事管理合同,以及因应对突发事件而采取应急措施订立政府合同的,不适用本办法。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内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区人民政府所属平台公司订立履行合同,参照本办法执行。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