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君山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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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061000/2015-1174468 发布机构 君山区政府 文 号
统一登记号 未知 信息状态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未知 公开日期 2015-07-31 10:15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JSDR-2015-01002

各镇(办事处)、场,区直各单位:

《君山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抓好贯彻落实。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3日

君山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2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需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以及“谁制定、谁审核,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机关必须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作为工作责任目标和岗位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确定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职责为:

(一)维护、更新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

(五)统计、报送政府信息公开数据;

(六)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撤销、分立、合并的,由承担其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原行政机关政府信息的公开;行政机关制作或者保存的政府信息已移交档案部门的,依照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政府信息公开前,应当依法进行保密审查。经审查,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对于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暂缓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其性质予以认定后,再决定予以保密或公开;

第九条凡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运用行政权力办理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除涉密事项外,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都要主动公开。

(一)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二)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三)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行政机关应当把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和最容易产生不正之风、滋生腐败的问题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点。

(一)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三公”经费使用情况;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二)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十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十四)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

(十五)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十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凡需社会周知的事项和有关规定,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或网络、电视等媒介向社会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机关根据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用下列方式予以公开:

(一)通过政务公开栏、宣传资料和《办事指南》公开;

(二)通过民主评议会、征求意见会、质询听证会公开;

(三)运用电子屏幕、手机报、政府网站公开;

(四)通过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站点、办事窗口等形式公开;

(五)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主动公开的信息其内容发生变化的,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及时更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主动公开的信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创新公开方式,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对经常性的工作固定公开,对阶段性的工作定期公开,对临时性的工作随时公开。

第十三条对事关全局的重要事项、公众普遍关注的有关事项,应当实行决策前公开和实施过程的动态公开,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填写申请表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期限内。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四章  组织与领导

第十五条区政府成立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全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和政务服务中心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合署办公,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十六条各镇(办)场、区直各单位应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配备专职人员,具体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七条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政务公开办主抓,各镇(办)场、区直各部门组织实施,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必须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保障机制,加强内部监督管理,认真组织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确保公开工作有效开展。

第十九条区政务公开办将根据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对各行政机关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调研性检查;

(二)随机抽查、暗访;

(三)召开座谈会、汇报会和个别了解;

(四)查阅政务公开资料;

(五)问卷调查;

(六)组织检查组全面检查、督查。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属单位实施本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组织或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以及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员进行专项视察、检查和评议,应当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发放征求意见书,举行座谈会等形式,收集群众意见,保证监督渠道畅通。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研究,限时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二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全区年终综合绩效考核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研究,认真编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第二十四条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参考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2015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