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2-04-13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部分公共服务领域PPP项目前期费用补助资金 实施细则》的通知

编稿时间: 2017-09-16 10:49 来源: 湖南省政府门户网站 浏览量:1次 作者: 字体:

湘财金〔201751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推动湖南省PPP模式发展,促进民间资本投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积极财政政策扩大有效投资推动调结构稳增长的意见》(湘政办发〔201694号)等文件,我们制定了《湖南省部分公共服务领域PPP项目前期费用补助资金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部分公共服务领域PPP项目前期费用补助资金实施细则

 

 

湖南省财政厅

201795


附件

 

湖南省部分公共服务领域PPP项目前期费用

补助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积极财政政策扩大有效投资推动调结构稳增长的意见》(湘政办发〔201694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部分公共服务领域PPP项目是指节能环保、两供两治、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智慧城市、健康养老、文化、旅游、农业及省政府批准的其他重点领域,原则上投资规模在1亿元以上、项目收入能够覆盖50%以上运行成本、民间资本股权超过30%2016111日以后开工的、处于建设期间的PPP项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前期费用是指由PPP项目在前期可行性研究、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实施方案编制、资产评估、公开推介、业务培训、法律服务以及政府采购等方面的费用。

第四条 部分公共服务领域PPP项目前期费用补助资金给予PPP项目公司。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强化导向、突出关键、严格管理、注重绩效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

 

第二章 申报条件、补助范围和分配原则

第五条  补助资金申报条件:

(一)项目应已纳入财政部PPP项目综合信息平台系统管理,并随着项目识别、准备、采购、执行、移交五个发展阶段,及时更新填报系统中的项目进展信息,填报内容真实、详细、完整;

(二)必须符合国务院、财政部、省政府、省财政厅等出台的一系列相关制度文件,并严格遵守项目操作流程,通过公开招选社会资本方,充分引入竞争机制,择优选择合作方,保证项目实施质量。项目实施机构与中标的社会资本方应已签署PPP项目合同,并按规定公示;

(三)在申报补助资金时,已按方案及合同规定设立项目公司,完成工商登记等手续;

(四)申报补助部分必须为中长期贷款,且实际发生相应的利息支出。

第六条  补助资金补助范围

(一)节能环保项目,是指节约能源资源、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提供物质基础和技术保障的项目,具体包括节能环保十三五规划中包括的各类节能环保设备更新改造、节能环保服务新模式等重点项目。

(二)两供两治项目,是指供水、供气以及垃圾治理、污水治理项目,具体包括新增供水设施建设,供水设施提标改造,供水管网建设改造,水质检测能力建设,农村安全饮水巩固提升工程项目;城镇燃气设施(含场站及配套管网)建设、改造;新增污水处理能力建设,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污水管网建设改造;新增垃圾处理能力建设,存量垃圾治理,垃圾收运体系建设,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建设,垃圾处理监测能力等项目。

(三)城市地下综合管廊项目,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分为干线、支线综合管廊和缆线管廊,包括单舱、双舱、多舱等多种廊体形式项目。

(四)智慧城市项目,是指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全方位提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从而对包括民生、环保、公共安全、城市服务、工商业活动在内的各种需求做出智能响应,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项目。

(五)健康养老项目,是指以康养活动为中心形成的综合性产业,包括直接或间接为康养提供多种服务和支持的项目,以及与康养产业发展密切相关的健康、养老、医疗、旅游、体育、文化、科技信息、绿色农业等领域的项目。

(六)文化项目,是指文化综合体、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文化旅游等领域的项目。

(七)旅游项目,是指旅游基础设施、旅游公共服务设施、依托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新业态旅游项目以及与工业、农业、文化、体育、教育、养老等产业融合发展的泛旅游产业项目、以旅游业为主要产业的特色小镇等建设项目。

(八)其他项目,是指农业重点领域,包括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农业绿色发展,高标准农田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田园综合体、农产品物流与交易平台、互联网+”现代农业,以及经省政府批准,可予提供前期费用补助的其他重点领域PPP项目。

第七条  补助资金分配原则

对纳入补助范围的项目,根据预算安排补助资金总额,按照建设期间除项目资本金外的实际融资到位情况给予前期费用补助,第一年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进行补助,以后年度补助比例每年递减10%,单个项目每年补助资金不超过1000万元,最长补助时间3年。所需资金省负担70%,市县负担30%

 

第三章  补助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八条  申请补助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真实性、合法性承诺书(由项目公司出具)

2、项目立项批复复印件;

3、项目实施方案及获政府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4、项目的政府采购文件;

5、项目正式签署的PPP项目合同文本复印件;

6、项目公司成立的工商登记证明复印件;

7、符合补助资金申报条件的项目清单;

8PPP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实施方案编制、资产评估以及中介机构政府采购等相关文件和证明资料;

9、项目实际融资到位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合同、银行付息单据复印件、资金使用用途证明材料等);

10、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以正式申报通知要求为准)。

第九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直部门根据补助范围分别下达申报通知,各项目单位应按申报通知要求将申报资料报送至当地财政部门,当地财政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补助资金审核、初选工作,并按要求时间和程序将申报材料报送省财政厅及省直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相应领域项目评审、公示等工作,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审意见于每年9月底前下达资金分配文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各申报单位要严格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补资金。对虚报材料骗取资金的,省财政厅将依法收回,并依据《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管理,加快拨付进度,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收回奖补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施行,有效期至201910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