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2-04-13

湖南省继续大力实施消费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实施意见 湘发改西开〔2021〕726号

编稿时间: 2021-10-11 09:13 来源: 湖南省发改委网站 浏览量:1次 作者: 字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继续大力实施消费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指导意见》(发改振兴〔2021〕640号),充分发挥消费帮扶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带动脱贫人口和农村低收入人口增收致富等方面的突出作用,结合湖南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结合湖南实际,继续大力实施消费帮扶,坚持统筹兼顾,处理好“帮”与“扶”、政府与市场、规模与质量之间的关系,加快建立消费帮扶长效机制,推动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二)基本原则。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以脱贫地区和脱贫人口为重点,聚焦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革命老区、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任务较重的区域,兼顾其他欠发达地区和农村低收入人口,打通消费、流通、生产各环节痛点难点堵点,分级分层协调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坚持市场主导、协同推进。继续发挥政府在建立健全消费帮扶体制机制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突出市场导向,持续提升消费帮扶市场参与度,推动形成以市场机制为主导,市场、政府、社会协同推进的消费帮扶新格局。坚持创新方式、提升效益。继续推广定向采购、以购代捐、以买代帮、直播带货、电商销货等帮扶方式,不断探索消费帮扶新业态新模式,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切实提升消费帮扶的质量和效益。坚持规范管理、有序发展。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完善市场准入促进公平竞争,坚决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企业自治、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共同治理机制,推动消费帮扶规范、有序、可持续发展。

(三)工作目标。充分发挥“帮销、促产、疏浚、解困”的政策功能,促进消费帮扶提质增效,助力脱贫地区等重点区域特色农产品扩大销售、脱贫群众和农村低收入人口持续增收,为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作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任务

(一)持续扩大产品和服务消费

1.加强定向采购帮扶。全省各级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脱贫地区产品和服务,深入开展特色农副产品进机关、进学校、进医院、进金融机构、进军营等活动,鼓励食堂、内部商超等签订直供直销和长期供货合同。2021年起,全省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的预留份额基本保持不变。各级预算单位以单位干部职工的伙食补助、单位公务接待费、各级财政拨付的营养膳食补助以及伙食费补贴部分为基数,在“832”平台和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乡村振兴消费帮扶馆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其中:51个脱贫县的预算单位预留份额比例为50%以上,省级、市级和非脱贫县的预算单位预留份额比例为20%以上,有食堂(含外包食堂、共用食堂、学生食堂、病人食堂)的预算单位按照不低于年度食堂食材采购总额的10%在“832”平台采购。各级工会按照有关规定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脱贫地区产品,各级党、团组织和工会按照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到脱贫地区、革命老区等地开展主题党日、主题团日和工会活动,引导干部职工自发消费脱贫地区产品和旅游服务。(各级财政、机关工委、工会、教育、卫生健康、乡村振兴、国资、共青团、军区政治工作局、人民银行等部门)

2.加强协作帮扶。开展消费帮扶重点产品认定,抓好消费帮扶专柜、专馆、专区建设。将消费帮扶作为乡村振兴对口帮扶、驻村帮扶的重要内容。帮扶方要与受援方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衔接机制,多渠道搭建消费协作购销平台,组织开展产销对接活动。受援方要主动对接帮扶方的农产品需求,丰富产品品类,推进产地农产品分级、包装、追溯标准化,提升产品质量。要加强对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协作帮扶,鼓励安置点所在地的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与有条件的安置点建立协作帮扶关系,持续扩大安置点所在地农副产品和服务消费规模。鼓励脱贫地区强化区域互助合作,围绕各自特色资源禀赋和产品比较优势,加快形成互助消费良好格局。(各级乡村振兴、农业农村、商务、发展改革等部门)

3.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帮扶。深入实施“万企兴万村”行动,鼓励动员民营企业采购消费帮扶重点产品,引导推动行业龙头企业优先购买脱贫地区农副产品作为原材料。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商会、慈善机构、群团组织等作用,组织动员爱心企业、爱心人士以“以购代捐”“以买代帮”等方式积极参与消费帮扶。鼓励各地在发放市民消费券时引导市民优先购买脱贫地区消费帮扶重点产品。发挥社区团购电商平台、金融机构积分商城、通讯运营商等作用,动员金融机构、各类商超、电商平台等创新会员激励机制,探索通过“积分换购”“满赠满减”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持续扩大脱贫地区产品和服务消费,推动形成消费帮扶“人人皆可为、人人皆愿为、人人皆能为”的全社会参与格局。(各级工商联、乡村振兴、工信、农业农村、商务、民政、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

(二)加快完善流通和销售体系

1.完善县乡村物流体系。支持脱贫地区高质量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推动乡乡通三级路建设,加强农村旅游路、资源路、产业路建设。围绕在全省构建“一核三区多基地”冷链物流布局目标,支持脱贫地区建设特色农产品产地冷链集配中心,加快新(扩)建一批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完善以国家物流枢纽为核心的辐射型市域物流服务网络,拓展完善综合服务功能。加大农产品分拣、加工、包装、预冷等一体化集配设施建设支持力度,推广建设田头市场、区域农贸中心等平台载体。继续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创建,支持县级物流中心和重要乡镇、节点乡镇运输综合服务站建设,实施城乡高效配送行动和“快递进村”等工程,推动电商、邮政、供销等村级服务站点“多站合一”集约发展,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支持基础条件较好的县(市、区)开展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试点、农村供销快递融合发展试点,探索“客运+货运”“客运+快递”“供销+快递”模式,打通农产品进城“最初一公里”。 (各级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发展改革、邮政管理、供销等部门)

2.提升流通服务水平。严格落实国家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进一步提高通行效率,构建从产地到餐桌的绿色、便捷、高效物流通道。着力培育一批快递服务现代农业金牌项目,打造一批网络覆盖率高、资源整合能力强、运营服务规范的农村物流服务品牌,降低脱贫地区物流成本。(各级交通运输、邮政管理、发展改革、商务等部门)

3.加大产销对接力度。引导批发市场、大型连锁超市、农产品流通企业、消费帮扶电商平台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乡镇企业、村集体等建立长期稳定的直供关系,持续扩大农副产品直采规模。推动全省范围内消费帮扶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与客运场站服务区各类经营主体合作对接,打造展示展销消费帮扶产品、扩大脱贫地区农产品消费的新平台。依托湖南省优质农产品产销对接综合服务中心和湖南省脱贫地区优质农产品展示展销中心(“两个中心”),着力搭建产销对接常态化服务平台,打造湖南“永不落幕农博会”。支持脱贫地区在省内其他城市建立鲜活农副产品直供直销店、销售网点,结合地域产业特色举办农产品展销会、参加国内外经贸展会和推广活动,推动消费帮扶产品走出去。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优势,积极拓展新型产销对接方式。(各级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商务、财政、粮食和物资储备、交通运输、供销、工商联等部门)

4.打造电商服务平台。进一步推进脱贫地区4G网络深度覆盖,实现网络村村通,降低网络费率。实施“数商兴农”专项行动,创建“数商兴农”示范县。深入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建设,强化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统筹服务能力,提升农村电商应用水平。依托“湘女@家”品牌、“湘妹子能量家园”项目等,实施农村青年电商培育等工程,加强对脱贫地区电商人才培训指导,培养一批电商专业人才。充分利用脱贫地区现有电商中心(园区),支持各类农副产品、服务产品线上销售。鼓励“中国社会扶贫网”“湖南消费帮扶公共服务平台”“潇湘茶网”“达漫电商”“湘农荟”“苏宁易购”“汇新农电商”“芒果云超市”等消费帮扶平台,针对脱贫地区优质特色产品,开展精准产销对接。对持续加大脱贫地区产品销售的各类电商平台、社交新媒体、网络直播平台等,给予一定的流量支持和平台使用费用减免。(各级商务、网信、工信、财政、广电、乡村振兴、共青团、妇联等部门)

(三)提升消费帮扶农副产品质量

1.扩大特色农副产品规模。在脱贫地区大力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和优质粮油工程,引导土地规范有序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支持脱贫地区建设区域化、专业化农业生产基地,规划发展乡村特色产业,打造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积极推广“一县一业、一镇(乡)一特、一村一品”,进一步丰富农副产品品种。鼓励龙头企业、电商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超市采取“农户+合作社+企业”等模式,大力发展订单农业,增强特色农副产品持续供给能力。积极引导特色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向脱贫地区县域、重点乡镇、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和产业园区集聚。(各级农业农村、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

2.提升特色农副产品质量。实施特色种养业提升行动,鼓励和引导农业院校、科研院所、龙头企业引进、选育(繁育)和推广优良品种,因地制宜推广先进适用种养技术,促进脱贫地区增加优质特色产品供给。加快推广优质农副产品生产技术标准,鼓励脱贫地区制定特色农副产品生产技术地方标准。全面推进脱贫地区品牌农产品、“三品一标”农产品标识管理,支持开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登记,对认证费、检测费等费用适当补助。强化农业生产过程管控,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体系。积极发挥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辐射带动作用,支持开展标准化生产示范。(各级农业农村、发展改革、科技、市场监管等部门)

3.打造区域性特色农副产品品牌。着力培育一批脱贫地区特色农产品知名品牌,提升产品附加值。在特色农副产品优势区、农业品牌目录认定中对脱贫地区予以倾斜,继续支持“潇湘”茶、“潇湘”天然饮用水、“湖南红茶”“湖南茶油”“安化黑茶”“湘江源蔬菜”“湖南辣椒”“湘赣红”“湖南菜籽油”等区域公用品牌,提升品牌影响力。继续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脱贫县创建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科技园、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区)、绿色(有机)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鼓励脱贫地区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将经营理念、企业文化和价值观念等转化为品牌优势。强化特色品牌宣传,培育农产品网络品牌,鼓励脱贫地区利用各类平台开展特色农产品品牌展示推介。(各级农业农村、商务、发展改革、科技、乡村振兴、宣传、广电等部门)

(四)促进文旅休闲等服务业提质增效

1.因地制宜促进乡村旅游发展。结合“5+2”精品旅游线路、大湘西12条文化生态旅游精品线路、大湘东文化生态旅游精品线路、“两山”铁路红色旅游专线建设,将脱贫地区符合条件的乡村旅游精品旅游节点纳入规划范围,进一步完善景区景点连接公路。大力发展“乡村旅游+互联网”模式,支持建设一批智慧旅游小镇和智慧旅游景区。加强线上线下联合营销推广,积极开展文化旅游消费季等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放乡村旅游消费补贴,发挥“游潇湘”精品线路云平台功能,推动线上营销,扩大乡村旅游消费。(各级文化和旅游、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等部门)

2.大力培育乡村特色文化产业。加强脱贫地区文物古迹、传统村落、民族村寨、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等保护与利用,引导脱贫地区依托地域文化、民族文化、农耕文化等发展特色文化产业,建设打造一批文化产业展示区、文旅消费街区、特色文化产业乡镇、文化产业特色村和文化产业群。支持非遗商品、民族旅游商品、旅游纪念品、旅游工艺品等特色旅游商品、文创产品开发,支持民间艺术、民俗表演、非遗演艺节目、非遗体验项目建设,促进文化资源与现代消费需求有效对接。鼓励成立专业化文化形象营销机构,推广大众参与式评价、沉浸式体验等经营模式,推动文化与旅游等其他产业深度融合、创新发展。(各级文化和旅游、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

3.加快培育农村生活服务业。深入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推进农村厕所革命、生活垃圾及污水处理,持续推进“百城千镇万村”城乡融合提升工程,支持建设一批示范村、特色精品村等,为农村生活服务业发展奠定基础。鼓励脱贫地区培育发展农家乐、家庭旅馆、特色民宿等生活服务业,鼓励大型旅游运营公司将乡村景区、民宿客栈、农家乐、旅游购物、旅游餐饮等业态纳入品牌连锁经营,提升农村生活服务业发展水平。(各级农业农村、乡村振兴、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文化和旅游等部门)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消费帮扶部门沟通协调机制,进一步强化统筹协调,加强对消费帮扶工作的统计监测,及时跟踪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各地、各部门要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将消费帮扶作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重要举措,创新方式方法,加大工作力度,推动政策落实落地。(各级发展改革、农办、农业农村、乡村振兴、财政等部门)

(二)强化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充分调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平台在农产品产销监测领域的信息化优势,建立完善农副产品滞销监测预警机制。定期免费发布农副产品价格信息和市场行情分析,引导各地科学制定生产计划,合理安排农产品上市时间。建立农副产品滞销应急处置机制,发挥消费帮扶联盟作用,及时组织开展消费帮扶公益活动,集中消纳滞销农副产品。(各级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部门)

(三)强化宣传和政策引导。省内主要媒体要大力宣传推介我省脱贫地区产品和服务,宣传报道消费帮扶的成功经验和典型案例,积极刊发(播)消费帮扶公益广告,正向引导消费帮扶舆论,营造全社会参与消费帮扶的良好氛围。对积极参与消费帮扶且有突出贡献和影响的企业、单位及社会组织,通过国家消费帮扶论坛、政务网站等平台予以推介。持续强化市场机制在消费帮扶中的重要作用,围绕供应链、流通链、生产链建设,打造一批区域公用品牌、创建一批消费帮扶产地示范区、培育一批消费帮扶示范企业和社会组织,通过有关资金渠道予以适当支持。(各级宣传部、广电、乡村振兴、发展改革、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

(四)强化市场监管。切实强化对纳入消费帮扶范围的农副产品和相关服务的执法与监管,集中培育、扶持、发展一批乡村市场、超市、商店等放心消费网点,进一步优化脱贫地区消费环境。综合采取财税、土地、金融、征信、行业准入等手段,加强对市场主体行为的约束管理。持续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升消费者获得感和满意度。(各级市场监管、网信、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