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2-04-13

“护老”行动公示信息(君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稿时间: 2017-07-17 10:34 来源: 君山区政府门户网站 浏览量:1次 作者: 字体:

(岳君)食药监食罚[2017]044号

 

当事人:君山区钱粮湖镇逸康健康加油站

地  址: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钱粮湖镇朝阳社区佳园小

13-14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赵昌龙        性 别:男    职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18671350850     邮编:41400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11MA4LMU355F

违法事实:

2017年6月18日岳阳市君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徐军辉、卢勇,政执法编号:06033000011/06033000018,在君山区钱粮湖镇逸康健康加油站负责人赵昌龙的陪同下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该站经营场所库房内发现:1、“同济世纪牌壳寡糖胶囊”(标示生产企业:[委托企业]武汉同济世纪生物工程有限公司)12瓶;2、“同济世纪牌增加骨密度胶囊”(标示生产企业:[委托企业]武汉同济世纪生物工程有限公司)12瓶;3、“同济世纪牌金奥泰胶囊”(标示生产企业:[委托企业]武汉同济世纪生物工程有限公司)12瓶;4、“同济世纪牌辅酶Q10胶囊”(标示生产企业:[委托企业]武汉同济世纪生物工程有限公司)12瓶;5、“同仁堂固源胶囊”(标示生产企业:北京同仁堂兴安盟中药材有限责任公司)8瓶共计56瓶。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以上食品经营,我局执法人员对以上产品进行了扣押并拍摄图片资料。

我局执法人员徐军辉、卢勇于2017年6月19日对君山

区钱粮湖逸康健康加油站负责人赵昌龙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笔录,经调查,该站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以上食品经营,以上产品均从武汉廖海燕处购进,当时购进“同济世纪壳牌寡糖胶囊”、“同济世纪牌增加骨密度胶囊”、“同济世纪牌金奥泰胶囊”、“同济世纪牌辅酶Q10胶囊”、“同仁堂固源胶囊”5种产品共计274瓶,获违法所得7280元,货值金额总计9200元整。我局已于2017年6月20日依法予以立案,由行政执法人员卢勇、廖秋香承办此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佐证:

《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扣押审批表》《二联收款收据》《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现场拍摄的图片影像。以上证据证明,君山区钱粮湖镇逸康健康加油站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经营“同济世纪壳牌寡糖胶囊”、“同济世纪牌增加骨密度胶囊”、“同济世纪牌金奥泰胶囊”、“同济世纪牌辅酶Q10胶囊”、“同仁堂固源胶囊”5种产品共计274瓶,获违法所得7280元整,货值金额总计9200元整的事实。

上列证据,经查证属实,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且经当事人发表无异议意见,本局采信作为定案依据。

2017年7月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局提出了关于给予减轻行政处罚的申请书及整改图片。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经本局复核、第二次案件合议、局重大案件委员会案审讨论,对当事人的申请意见予以采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二)当事人积极采取召回、改正等措施,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根据《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第28条符合减轻处罚条件的,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0-5万元罚款基准确定处罚幅度。本局拟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购进的食品共计56瓶;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280元;

3、罚款人民币13000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0280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君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帐号:18-405901040006439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君山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君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君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