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2-04-13

关于做好我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编稿时间: 2018-10-24 15:26 来源: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浏览量:1次 作者: 字体:

湘政金发〔2018〕67号

各市州金融办、工商局:

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规定,就做好我省《条例》的实施和融资担保公司登记注册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融资担保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担保字样。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申请在省内新设立融资担保公司,需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预先核准,并在有效期内向省政府金融办申请前置许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业务经营许可证》)和批复文件后,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原来已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机构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名称没有融资担保字样的企业,须依《条例》和《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规定在2018年底以前完成名称变更和《业务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原《机构经营许可证》有效的,直接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后,凭《营业执照》向省政府金融办申请换发《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前置审批。融资担保公司凭省政府金融办换发的《业务经营许可证》和批复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三、外省融资担保公司到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凭省政府金融办核发的《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

四、融资担保公司经核准登记,除从事融资担保业务以外,还可以依法开展其他经营活动。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营业地址、业务范围或增加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作出分支机构设立或者变更相关事项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部门办理省内分支机构设立、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股东变更登记和董事、监事、经理备案,变更后的相关事项应当符合《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的规定;上述登记注册完成后,凭工商部门换发的《营业执照》、《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或《备案通知书》及相关资料,到省、市、县政府金融办备案。

五、融资担保公司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将《业务经营许可证》交省政府金融办注销,凭省政府金融办的批复文件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六、《条例》和《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未具体规定的其他事项变更,融资担保公司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无需由省、市、县金融办审批或备案。

 

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