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2-04-13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

编稿时间: 2021-10-08 16:11 来源: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浏览量:1次 作者: 字体:

各市州金融办:

为进一步完善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工作,根据《湖南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湘政发〔2020〕18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湖南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6日

湖南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监管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针对性,加快建立完善融资担保行业风险预警机制,促进我省融资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及其四项配套制度、《湖南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湘政发〔2020〕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开业1年及以上的融资担保公司(含省外融资担保公司在本省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下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分类评级,是指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州、县市区金融监管部门(以下统称监管部门),依据本办法所设定程序和评估方法,综合评估分析融资担保公司治理、风险和运行情况,确定相应的等级,并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的行为。

第四条  分类评级采取定量评分和定性分析相结合、日常监管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级实行百分制,单项考核涉及计量扣分的,扣完该项分值为止。评级结果分为A、B、C、D、E五类: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为A级,75-90分(含75分)的为B级,60-75分(含60分)的为C级,45-60分(含45分)的为D级,45分以下为E级。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融资担保公司分类评级工作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组织实施,每年组织一次,每年6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分类评级工作。   

第六条  分类评级按照公司自评、县市区初评、市州复评、省局审定的流程开展(由市州或省局直接监管的公司,自评后直接从市州或省局参评),其中公司自评3月底前完成,县市区初评4月15日前完成,市州复评4月底前完成。

第七条  省局组织对各市州上报的融资担保公司分类评级复评结果进行审定,并按一定比例开展现场检查,最终确定评级结果。

第八条  融资担保公司必须向监管部门提供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真实可靠的分类评级资料,否则按拒绝参与分类评级处理,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责任人员对公司提交的自评资料及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融资担保公司参加分类评级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融资担保公司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书(含基本情况表、年度经营情况、变更情况、监管数据报送情况、现场检查情况等);

(二)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融资担保公司所有证照复印件;

(四)融资担保公司分类评级评分表;

(五)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评级工作结束后,监管部门做好评级工作和结果材料等文件、资料的存档工作。 

 

第三章 分类评级判定

第十条  融资担保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管部门认定后,分类评级降低一级:

(一)1年及以上未开展新增融资担保业务;

(二)1年内3次及以上,无不可抗力原因,未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报送数据资料或监测管理系统报表,或报送不准确;

(三)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有关事项,或变更事项未按规定到监管部门备案;

(四)账外变相违规收取客户保证金,或挪用客户保证金。

第十一条  融资担保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管部门认定后,分类评级直接评定为D级: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拒绝监管谈话;

(二)拒绝或阻碍监管部门监督检查;

(三)担保责任解除后拒不归还客户保证金;

(四)不使用监测管理系统或报送虚假数据;

(五)融资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金等资金通过非本公司账户流转。

第十二条  融资担保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管部门认定后,分类评级直接评定为E级:

(一)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包括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自营贷款或受托贷款、受托投资、抽逃或变相抽逃注册资本等;

(二)存在严重违规经营行为,特别是因严重偏离主业、严重超范围经营、严重违规投资、风险集中度过高、代偿率过高、流动性短缺等造成较大风险,可能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使用非法手段催收或指使他人非法催债;

(四)发生规定应报告的重大风险事件情形,未按规定报告或有效处置;

(五)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不参与分类评级。

第四章 分类监管和评级结果应用

第十三条  监管部门根据分类评级结果对融资担保公司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一)对A、B类公司,直接监管部门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有投诉、举报、省局抽查等除外)。

(二)对C类公司,可以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

1.加大监管力度,增加检查次数;

2.要求其出具整改措施或方案,限期整改存在的问题;

3.对公司高管进行监管约谈。

(三)对D类公司,除可以采取C类公司的监管措施外,还可以根据公司的业务开展及风险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

1.掌握风险状况,进行风险提示;

2.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开展新增业务;

3.将相关情况通报其股东、担保客户或合作金融机构;

4.约谈公司股东,或要求公司更换高管。

(四)对E类公司予以重点监管,除可以采取D类及以上公司的监管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限制自有资金运用的规模和方式,责令暂停业务;

2.评估并掌握风险情况,存在重大风险的劝导退出融资担保行业,注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3.按《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四项配套制度规定和要求,收缴《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4.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  评级结果作为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政府奖励扶持、业务创新等重要依据:

(一)对A类公司在获得政策扶持和新业务开展等市场准入方面给予鼓励和支持,在表彰奖励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二)对B类及以上符合条件的公司支持其纳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

(三)C类及以下公司不得申报和给予融资创新考评奖励;

(四)D类及以下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视其治理、整改和风险情况,达不到要求的,建议将其撤出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名单。

第十五条  省再担保公司应将融资担保公司的分类评级作为再担保费收取的重要依据,对B类及以上的融资担保公司予以费率优惠。

第十六条  省局可以根据各级监管部门日常监管发现融资担保公司违法违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经营风险增大等情形,动态调整融资担保公司评级。

第十七条  省局向融资担保公司通报分类评级结果。分类评级结果向社会公开发布,供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有关单位参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再担保公司分类评级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天后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湖南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评级评分表

附件

 

 

 

 

 

 

 

 

湖南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评级评分表

公司名称(盖章):                                                                                  时间:       

一级  指标

二级    指标

评  分  标  准

分值

公司

自评

自评  依据

县市区初评

市州

复评

省局

审定

一、公司治理情况(20分)

(一)“三会一层”设置及管理(5分)

1.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确立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的管理体制,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应设董事和监事,不完善的每项扣2分。

5

 

 

 

 

 

2.各个治理主体权责清晰,制定了完备规范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重大事项经董事会研究决定,缺少1项或违反1次扣2分。

3.未完整保留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纪要及决策过程等资料的,每缺1次扣1分。

4.各部门和岗位无正式成文的岗位职责或职责不清的,扣5分。

 

 

(二)公司章程执行情况 (5分)

1.按照章程规定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不按章程规定召开的,每次扣2分。

 

5

 

 

 

 

 

2.股东、董事、监事无故缺席且不派出授权代表参会的,每次扣1分。

3.未实现所有权、经营权、监督权三权分离的,扣5分。

4.其他违反公司章程的,每次扣1分。

(三)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10分)

按照审慎经营原则,建立健全融资担保项目尽职调查、项目评审、保后管理、代偿追偿等方面的业务规范和风险管理、财务会计等内部控制制度,且执行良好,缺少1项或违反1次扣2分。

10

 

 

 

 

 

二、合规经营情况(25分)

(一)资金运用情况(12分)

1.净资产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之和不得低于资产总额的60%,未达标扣3分。

12

 

 

 

 

 

2.Ⅰ级资产、Ⅱ级资产之和不得低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70%,未达标扣3分。

3.Ⅰ级资产不得低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20%,未达标扣3分。

4.Ⅲ级资产不得高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30%,未达标扣3分。

(二)保证金管理(3分)

1.制定客户保证金管理制度并执行良好,违反扣3分。

 

 

 

3

 

 

 

 

 

2.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保证金管理情况,违反扣3分

3.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不与基本账户、一般账户等其他账户混用,违反扣3分。

4.未收取客户保证金的融资担保公司得3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不得收取保证金等其他费用,违反扣3分。

(三)违规担保 (6分)

1.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扣6分。

6

 

 

 

 

 

2.违反规定超范围或跨区域经营的,每次扣3分。

(四)最大单户及关联方担保(4分)

1.对同一被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0%;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5%。违反每项扣2分。

4

 

 

 

 

 

2.为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应当自提供担保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不得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违反每项扣2分。

三、业务开展情况(30分)

(一)融资担保在保余额放大倍数(10分)

5<放大倍数≤10倍(15倍),得10分;3.5<放大倍数≤5倍,得8分;2<放大倍数≤3.5倍,得6分;1<放大倍数≤2倍,得4分;放大倍数≤1倍或>10倍(15倍),不得分。(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放大倍数可放宽到15倍)

10

 

 

 

 

 

(二)聚焦主业,支小支农支新情况  (18分)

1.年度新增小微企业、“三农”、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担保(以下简称支小支农支新)业务占比≥60%得18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1分。

18

 

 

 

 

 

2.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支小支农支新业务占比≥80%得18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1分。

3.经省局认定为专业从事债券担保、置业担保等的,年度新增主营担保业务占比≥60%得18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1分。(以上三项指标下降不足1个百分点的按1个百分点计算)。

(三)持续发展能力(2分)

净资产利润率>0得2分,≤0得0分。

2

 

 

 

 

 

四、风险防范情况(25分)

(一)信息披露

(4分)

1.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经营情况、资金运用情况、重大事项信息、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等资料和数据,不报告或报告不及时的每次扣1分。

4

 

 

 

 

 

2.《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监管部门电话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不公示的每次扣1分。

(二)风险准备金提取   (4分)

按规定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一项不按规定提取的,扣4分。

4

 

 

 

 

 

(三)本期融资担保代偿率(5分)

融资担保代偿率≤3%得5分;3%<融资担保代偿率≤4%得3分;4%<融资担保代偿率≤5%得1分;融资担保代偿率>5%得0分。

5

 

 

 

 

 

(四)监管系统信息数据报送(6分)

1.按时报送监测管理系统业务数据,迟报或报送不准确每次扣3分。

6

 

 

 

 

 

2.系统内融担公司基本信息填写不准确,或更新不及时,每次扣3分。

(五)监管情况

(6分)

报送日常监管资料、处理投诉举报不及时或落实各级监管部门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意见及整改不到位的,每次扣3分。不报送、不处理或未整改的,扣6分。

6

 

 

 

 

 

五、加分项(10分)

(一)表彰奖励方面(3分)

创新担保产品和模式,积极服务中小微企业、“三农”及创业创新等典型做法,受到市州政府或有关部门(厅级)以上表彰或奖励的,加3分。最多加3分。

3

 

 

 

 

 

(二)降费让利方面(5分)

支小支农支新融资担保业务平均担保费率低于2%,每降低0.1个百分点,加0.5分。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支小支农支新单户500万及以下业务平均担保费率低于1%,单户500万以上低于1.5%,每项降低0.1个百分点,加0.25分。再担保业务单户500万及以下,再担保费率低于0.2%,单户500万以上,再担保费率低于0.3%,每项降低0.01个百分点,加0.25分。最多加5分。

5

 

 

 

 

 

(三)行业评价 (2分)

湖南省融资担保协会根据融资担保公司是否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遵守《自律公约》、获得相关部门或行业表彰、评优等情况,制定相应评分方法,并经省局认可,最多加2分。

2

 

 

 

 

 

总 分

 

 

 

 

 

 

 

备注:1.本办法所称“三农”贷款是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口径统计;中小微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界定;战略性新兴产业按照《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国家统计局令第23号)所列产业界定;代偿率等指标定义按照《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银保监发〔2020〕37号)等文件执行。2.评级得分满分为100分(不含加分),每项分值减扣最低可至0分。3.所有自评分需提供分值计算过程、依据及佐证材料。4.省外融资担保公司在我省分支机构无法单独提供数据的,采用母公司相关数据。5.国家或行业有最新要求,涉及评分标准或指标定义调整等的,由省局在评级通知中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