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2-04-13

关于严厉打击取缔燃气行业非法违法经营行为的通知

编稿时间: 2017-03-09 09:42 来源: 未知来源 浏览量:1次 作者: 字体:

各镇(办)安监站及相关站所: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83号令)、《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切实加强我区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预防和遏制城镇燃气行业安全生产事故,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全区燃气市场安全形势持续平稳。从即日期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打击取缔非法违法燃气经营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打击取缔时间

3月13日至3月31日

二、排查摸底范围

各镇(办)场安监站、相关站所要将辖区内的无燃气经营许可证液化气站(点)、燃气经营许可证过期的液化气站(点)、存在其他违法经营行为的液化气站(点)摸底建档,并报区住建局燃气办。区燃气办根据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和钉子户,集中力量进行联合执法,确保打击取缔到位。

三、打击取缔范围

(一)不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将采取强制措施关停。

1.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燃气专业规划的固定站点设施。

2.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设施。

3.没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

4.不符合规定营业制度的液化气站。

(二)有下列行为的燃气经营网点,一经发现或群众举报立即责令停止非法经营行为,凡经告知仍然非法违法经营的网点,将采取强制措施取缔。

1.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非法储存。

2.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3.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4.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5.在人口密集范围内设立燃气经营网点。

6.经营企业和经营网点严禁对报废钢瓶和超期未检钢瓶进行充装。

7.经营网点不可以私自瓶对瓶倒气。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镇(办)场安监站和相关站所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确保打击取缔工作有序开展并取得实效。

(二)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各镇(办)场安监站和相关站要履行属地管理职责,主动作为。重点、难点问题报区燃气办,由燃气办牵头组织联合执法,集中取缔。在打击取缔过程中,要做到时间、人员、措施、行动、经费五到位,既要保障工作的顺利推进,又要确保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三)及时总结,健全机制。各镇(办)场安监站和相关站要加大日常巡查和监管力度,确保全区液化石油气经营市场安全、健康、有序发展。打击取缔工作结束后,要建立健全液化石油气市场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君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君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