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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编稿时间: 2020-10-16 08:52 来源: 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浏览量:1次 作者: 字体:

湘文旅非遗〔2020〕115号

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0年9月29日

湖南省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维护和培育文化生态,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湖南省境内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湖湘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经省文化和旅游厅审核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贯彻新发展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湖湘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四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应坚持保护优先、整体保护、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孕育其发展的人文、自然环境,实现“遗产丰富、氛围浓厚、特色鲜明、民众受益”的目标。

第二章  申报与设立

第五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依托相关行政区域设立,区域范围为单一市州(含市州内若干县级行政区域)或单一县市区。

第六条  申报和设立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应本着少而精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履行申报、审核、论证、批准等程序。

第七条  申报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传统文化历史积淀丰厚,具有鲜明地域或民族特色,文化生态保持良好;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分布集中,与当地生产生活结合紧密;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有序,传承实践富有活力、氛围浓厚,当地民众广泛参与、认同感强;

(四)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密切相关的实物、场所保存利用良好,其周边的自然生态环境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良性的发展空间;

(五)申报地区人民政府重视文化生态保护,已经制定实施保护办法和措施;

(六)有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制和工作人员;

(七)经市州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为市州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已实行文化生态区域性整体保护两年以上,成效明显。  

第八条  申报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需经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州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出申报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请。

第九条  申报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州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设立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请;

(二)市州人民政府同意申请的文件和已批准设立的市州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相关文件;

(三)文化生态保护区专项保护规划纲要。专项保护规划纲要应包括对文化形态形成的地理环境、历史沿革、现状、鲜明特色、文化内涵与价值的描述和分析;保护区域范围及核心区域、重点区域、传播区域(一般区域),区域内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文物保护单位、相关实物和重要场所等清单;建设目标、工作原则、保护内容、保护方式等;保障措施及保障机制;其他有关资料。

文化生态保护区专项保护规划纲要由申报地区人民政府负责编制。编制工作应广泛听取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和当地民众意见,吸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地方文化研究、规划、生态、环保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参与。

(四)市州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论证意见;

(五)本市州内实行文化生态区域性整体保护的相关文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申请地区,组织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一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实地考察情况,对文化生态保护区专项保护规划纲要及相关申报材料进行论证。

第十二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论证情况,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地区推荐为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2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省文化和旅游厅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为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第十三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设立后一年内,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文化生态保护区专项保护规划纲要和全面、深入调查的基础上,细化形成文化生态保护区专项保护规划,按相关程序发布实施,并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专项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同意。

第十四条  专项保护规划的期限一般为十五年,分为近期、中期、远期三个阶段,每个阶段五年。近期规划应优先解决当前文化生态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安排亟待实施的保护项目。

第十五条  专项保护规划应纳入所在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与相关的国土空间、城乡建设、生态保护、文物保护、环境治理、旅游发展、文化产业等各类专题规划及专门性规划相衔接。

第十六条  专项保护规划实施三年后,由市州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出验收申请;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申请组织开展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成果验收。验收合格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文化和旅游厅正式公布为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并授牌。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七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评审、推荐及对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

第十八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不定期对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情况进行检查;每三年开展一次专项保护规划实施情况和建设成效评估,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建立、完善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制,统筹、协调、推进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工作。

第二十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文化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省有关措施;

(二)组织制定实施本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各项建设管理制度和保护措施;

(三)组织实施本文化生态保护区专项保护规划;

(四)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

(五)组织开展相关理论和实践研究;

(六)评估、报告和公布本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情况和成效。

第二十一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各个项目、文化遗产与人文和自然环境之间的关联性,依照专项保护规划制定、颁布、落实保护办法和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在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保护当地居民权益的前提下,保持核心区域、重点区域、重要场所的历史风貌和文化生态,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环境,不得将原住居民整体或高比例迁出。

第二十三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工作,建立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数据库,妥善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实物资料,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工程,促进记录成果广泛利用和社会共享。

第二十四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存续状况评测和保护绩效评估,制定落实分类保护政策措施,优先保护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不断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实践能力,弘扬当代价值,促进发展振兴。

第二十五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制度,为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创造条件、提供支持。对传承工作有突出贡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予以表彰、奖励。对高龄和无固定经济来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酌情发放一定的生活补贴。

组织相关部门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帮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提高传承能力。采取助学、奖学等方式支持从业者学习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技艺,增强传承后劲。

第二十六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建设或改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馆,根据传承需要设立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习所、传习点及展示展演基地等。鼓励将具有地域、民族特色的传统文化元素或符号运用在当地城乡规划、设施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中,鼓励利用历史建筑、文物建筑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展示、展演等活动,建立专题性博物馆。

第二十七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组织实施《湖南省传统工艺振兴计划》《湖南省曲艺传承发展计划》等专门计划,挖掘区域内传统工艺和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资源,培养一批能工巧匠、表演人才,培育一批知名品牌,推动传统工艺振兴和曲艺等项目传承发展;对区域内具备一定传承基础和规模、有发展前景、有助于带动就业的传统工艺与表演类项目,采取措施予以重点支持。鼓励通过设立工作站、大师工作室、就业工坊、曲艺书场等方式激发项目传承活力,使其更好融入人民群众生产生活。

第二十八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依托区域内独具特色的文化生态资源,推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主题旅游线路,开展文化观光游、文化体验游、文化休闲游等多种形式的旅游活动。

第二十九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深入挖掘和阐释非物质文化遗产蕴含的优秀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提升乡村文明水平,助力乡村振兴。

第三十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多方资源,推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纳入当地国民教育体系,编写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普及辅导读本,在保护区内的中小学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乡土课程,在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或开设选修课,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进课堂、进教材。

第三十一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定期组织举办有影响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展演活动,利用传统节日、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等重要节点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传播活动。鼓励和支持当地民众按照当地习俗依法依规举办形式多样的传统文化活动。

第三十二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发挥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的作用,积极开展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文化生态整体性保护理论和实践研究。

第三十三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对本文化生态保护区内相关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利用,须经过科学论证,合理利用,防止因过度开发而对其造成损害。

第三十四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明确负责相关工作的人员;定期组织开展文化生态保护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委托相关高等院校或机构,培养一批文化生态保护专业人才;建立一支文化生

态保护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化生态保护工作。

第三十五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所在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中列支建设经费,确保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专项保护规划得到有效落实,建设经费落实情况将作为省文化和旅游厅对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评估的重要指标。省级有关专项资金对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给予经费补助。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

第三十六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专项保护规划,组织相关部门每年对规划实施情况和建设工作成效开展自评,将年度重点工作清单和自评报告广泛征求区域内民众的意见,并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建设成绩突出的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省文化和旅游厅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重点支持。因保护不力或不当使文化生态遭到破坏的,省文化和旅游厅视情况采取提示、限期整改、减少或暂停经费补助等措施。对在限期内未予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摘牌。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已设立的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依据本办法进行建设、管理。

第三十九条  市、县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设立、规划、建设和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解读: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解读《湖南省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