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岳君府复决字〔2021〕2号)

编稿时间: 2021-11-08 10:22 来源: 君山区司法局 浏览量:1次  字体: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岳君府复决字〔2021〕2号

 

申请人:黄某  性别:女  出生年月:XX年XX月XX日

住址: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街道办事处松湖居委会松湖组

委托代理人:姜朝晖,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喻志,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岳阳市君山区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华定兴    职务:局长

第三人: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陈勇      职务: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地字第43060020206000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不服,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地字第43060020206000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申请人称:

2019年9月26日,被申请人就柳林洲街道办事处松湖组棚改项目在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街道办事处二楼会议室召开听证会。被申请人通过伪造申请人的意见及笔迹,导致本不能通过的许可事项被违法通过,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听证的相关规定。2021年8月12日,申请人从被申请人处得知第三人已合法取得规划许可证。

被申请人称:

1、被申请人具备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岳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君山区分局作为君山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备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相关业务的职权。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落实自然资源部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等相关文件精神的通知》(湘自然资发〔2019〕34号)第二项“关于合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的办理流程: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审理完华,经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报材料清单(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如下: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项目批(核)准文件;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新增建设用地的提交);

4.国土测绘报告。

本案所涉项目为柳林洲街道办事处松湖组棚改项目,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公益性项目。2020年3月13日,第三人柳林洲街道办事处向被申请人出具《关于申请办理松湖组棚改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函》,3月16日向其提交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19日向第三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430600202060003号)。

综上,被申请人认为该许可登记合法有效,且申请人提交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该许可证存在无效、应当被撤销等情形。

第三人称:

一、柳林洲街道办事处松湖组棚改项目的地字第43060020206000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系合理、合法申请办理,不应撤销。

地字第430600202060003号建设用地许可证是由案外人岳阳君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经主管部门原岳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君山分局确认符合城乡规划的法定凭证,主管部门在颁发前对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整个流程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也符合实际的用地情况,申请人所称“不服该用地许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申请人所称“两栋楼房间距不到6米,造成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多栋房屋受损”不符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5.5.2.1“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的规定,两栋楼房之间的间距应根据日照、高度和朝向等因素来确定,而不是申请人所称的直接测量。此外,申请人的房屋位于棚改项目东侧,根据太阳东升西落的自然规律,棚改项目的楼房对申请人房屋的日照没有影响,两栋楼之间的间距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三、在举行君山区柳林洲街道办事处松湖棚改项目听证会时,申请人黄某及其他当事人均同意项目建设。

在举行柳林洲街道办事处松湖组棚改项目听证会时,申请人黄某于2019年9月24日通过口头委托案外人张文武代替她发言并签名、按手印,同意项目建设。申请人此时已经充分了解并认可了棚改项目对自己的房屋影响程度。按照常理来讲,如果没有申请人的授权,张文武不会代表其在听证会上发言并签名,因此申请人否认其委托张文武出席听证会的理由不能成立。地字第43060020206000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完全符合法律规定,遵循法定程序。

经审理查明:

为解决岳阳市君山区松湖菜市场地块历史遗留问题,2018年12月10日,第三人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办事处向区政府拟定请示,建议将该地块用于棚改安置房建设。因该项目拟将原来的1+8F提高至1+10F,将原1F规划为菜市场变更为物管及社区用房,2019年9月26日,被申请人就上述变更事项在第三人会议室组织召开听证会,主要听取棚改项目周边住户意见,参会住户均同意该项目建设。2020年3月13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处提交了《关于申请办理松湖组棚改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函》;3月16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处提交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当日,被申请人向第三人核发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字地430600202060001号);3月19日,被申请人向第三人核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4306002020060003号)。2021年8月12日,申请人从被申请人处得知第三人已合法取得规划许可证。2021年8月23日,申请人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办理程序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一、被申请人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为符合法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因君山区柳林洲街道办事处松湖棚改项目属于公益项目,且该项目相关许可证的办理属于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2019年9月26日,被申请人就该项目在第三人办公楼二楼会议室举行了听证,并邀请申请人等与该项目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周边住户参会,参会住户均同意该项目建设。我府另就申请人授权一事询问了案外人张文武,案外人称申请人于2019年9月24日授权其参加听证。2020年3月19日,被申请人根据第三人向其提供的《关于申请办理松湖组棚改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等资料为其核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4306002020060003号)。因此,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合法、正当。

二、被申请人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为不属于可撤销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因此,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不属于可撤销的情形。 

综上,本府认为,被申请人岳阳市君山区自然资源局对第三人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地字第430600202006000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合法、正当,不属于可撤销的范畴,依法应予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4306002020060003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湖南省岳阳市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