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山区内河内湖清淤疏浚生态修复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内河内湖清淤疏浚砂石综合利用的管理,防止国有资源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条例》、《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湘政发[2018]33号)、湖南省水利厅《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湘水函[2022]379号)及《岳阳市河道采砂统一经营管理办法》(岳政办发〔2019〕1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区管及以下内河内湖从事河湖整治(含清淤疏浚)、航道整治及其他涉砂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工作原则。
坚持确有必要的原则。清淤疏浚砂石综合利用应严格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坚持科学论证,确有必要。
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区人民政府是清淤疏浚砂石综合利用日常管理责任主体。清淤疏浚砂石综合利用涉及多个部门,区人民政府应建立政府领导,水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逐项明确职责分工,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确保清淤疏浚砂石综合利用有序实施。
坚持资源国有的原则。疏浚砂石由区人民政府依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统一处置,其他企业或个人不得自行销售。
坚持规范管理的原则。清淤疏浚砂石综合利用要优先保障防汛抢险砂石储备、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工程,有条件的情况下可兼顾社会市场需求。强化监管责任、监管制度和监管措施的落实,实行全过程监管,确保清淤疏浚砂石综合利用依法、安全、规范、有序。
第四条 部门职责。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内河内湖清淤疏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组织领导、联合执法和区域合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内河内湖清淤疏浚管理工作。
区水利局负责清淤疏浚砂石综合利用方案的审查,负责现场监督、督促落实生态环保措施、组织开展内河内湖清淤疏浚常态化监督巡查、依法查处往河湖倾泻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违法行为,以及内河内湖清淤疏浚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涉及航道与通航安全有关事项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作业船舶(机具)证书、配员的审查。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涉及清淤疏浚涉砂处理环境保护有关事项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区公安局负责查处清淤疏浚及其管理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区自然资源、税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内河内湖清淤疏浚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审批程序。
涉及河湖整治(含清淤疏浚)、航道整治及其他涉砂活动的,由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授权区水利局作为项目实施机构,区水利局应当充分论证建设项目的必要性,统筹考虑防洪、通航、生态等影响,科学编制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和清淤疏浚砂石综合利用方案报人民政府审批。
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审批前应充分征求区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文旅等相关部门意见。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审批后,可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社会投资主体开展河湖整治(含清淤疏浚)、航道整治及其他涉砂活动等涉水工程建设。涉水工程建设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向发改部门完成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涉及其他专项行政审批的,要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清淤疏浚砂石综合利用方案内容应包括:工程项目施工方案,砂石综合利用量,运输船舶(车辆)数量,上岸方式和堆放储存地点,加工方式,具体用途和使用单位,组织实施、现场监管执法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监管措施,收入处置与分成管理等。
第六条 从事河道整治(含清淤疏浚)、航道整治及其他涉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按照许可或审批确定的时间、地点、作业范围、最低控制作业高程、作业方式和控制清淤量等进行作业;
(二)设置作业标志;
(三)及时清运砂石、平整弃料堆体或者作业坑槽;
(四)按照有关生态环境保护规定做好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五)不得在河湖管理范围内擅自设置砂场、堆积砂石或者弃料;
(六)不得危及水工程、农田工程、水文、桥梁、隧道、管线、环境保护等设施以及岸坡安全;
(七)法律、法规有关河湖清淤疏浚的其他规定。
第七条 加强现场监管。
内河内湖清淤疏浚砂石综合利用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疏浚现场监督管理。
清淤疏浚砂石综合利用现场应当设立明显的标识牌,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疏浚范围、疏浚砂石处置等信息进行公示,不得擅自变更疏浚时间、范围、控制高程、疏浚方式等,确保清淤疏浚作业及清淤疏浚砂石综合利用依法依规有序实施。
应当建立健全计量、监控、登记、控量等制度,加强对疏浚砂石上岸环节的监管。
应当加强对通航安全的监管,维持正常的通航秩序。
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确保疏浚安全,防止污染环境。疏浚作业船(机具)和运砂船舶必须持有合法有效船舶、船员证书,配员符合要求。
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疏浚砂石转运、储存、加工、使用等重点环节监管,对超范围、超量、超时限、超深度疏浚及擅自提取、交付、发运、转运或将疏浚砂石挪作他用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情节严重、导致清淤疏浚砂石综合利用秩序混乱的,立即停止清淤疏浚砂石综合利用,并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河湖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应依法收取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对政府投资的清淤疏浚等建设项目,清淤疏浚物在扣除项目自用、防汛保障等用途后确有剩余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依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处置,处置收入全额上缴财政纳入非税收入管理。
对于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社会投资主体作为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开展河湖整治(含清淤疏浚)、航道整治及其他涉砂活动,涉及疏浚砂石综合利用的,疏浚砂石由区人民政府依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处置,疏浚砂石销售额(不含增值税)的10%作为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上缴财政,剩余90%的部分按会计核算方式计算企业收入、核算成本、缴纳税金。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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