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办事处)、场,区直各单位:
《君山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30日
君山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区级储备粮的管理,有效调控粮食市场,确保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储备粮,是指区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所辖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第三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和参与区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级储备粮的建立和管理,落实省、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储备粮计划,根据当地的粮食需求相应调整储备规模,合理确定储备品种结构;创新区级粮食储备机制,完善以静态储备与动态储备相结合、储备轮换与购销经营相结合的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粮食储备体系,鼓励符合条件的多元市场主体参与区级粮食储备相关工作,切实发挥区级储备保应急、控粮价、稳市场的区域调控功能;探索建立政府储备和社会储备相结合的分梯级粮食储备新机制,优化区级储备粮的布局和品种结构,进一步充实成品粮油储备,增强应对市场波动的能力;落实储备粮所需的财政补贴资金和仓储等设施维修资金。
第五条 区商务粮食局按照“在地监管”原则,负责区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指导、协调工作,对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安全储粮工作方针,坚持“谁储粮、谁负责”“谁坏粮、谁担责”的安全储粮工作原则,建立粮油仓储单位、政策执行主体、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责明晰、分工负责、有机统一的安全储粮责任体系。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储备粮轮换机制,加强轮换风险管理。
第六条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区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负责对区级储备粮财政补贴执行情况实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岳阳市分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市分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区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区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八条 区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按照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的要求,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区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保防有效。在探索、实施区级粮食储备新机制过程中,必须重点明确《区级储备粮承储合同》中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和承储企业的主体责任,确保区级储备粮对应的贷款规模或与资金对应的库存规模绝对安全,不受损失,并节约成本、费用。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区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 计划
第十条 区级储备粮的规模总量根据省、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分级储备计划提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区级储备粮的品种及其数量,由区商务粮食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发改工信局提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区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计划,由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提出建议,由区商务粮食局会同区财政局制定,并抄送农发行市分行备案,下达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区级储备粮原则上实行按计划均衡轮换制度,每年轮换数量一般为粮食储存总量的30%至40%。
承储企业根据库存粮食的入库年限、品质情况和市场行情、盈亏评估提出区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建议,区商务粮食局会同区财政局制定并下达轮换计划,并抄送农发行市分行备案,由承储企业按计划实施。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区商务粮食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审计局报送区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并抄送农发行市分行。
第三章 储存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库容量和条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相适应的仓储设施条件,具备粮食装卸、输送、清理、计量、消防等设备;
(三)具备检测粮食储存期间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应从业资格证书的粮食保管、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企业资信良好,并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
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由区商务粮食局依照前款规定的条件,按照依法、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确定。
第十五条 区商务粮食局和区财政局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国家仓储标准、技术规范和地方储备粮业务管理制度;
(二)及时制定地方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严格履行报批、报备的程序和规定,保证入库的粮食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对承储的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四)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五)按照国家规范要求使用熏蒸剂、防护剂等化学药剂;
(六)对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按规定及时处理并报告区商务粮食局;
(七)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建立台账,定期分析储存管理情况,并报区商务粮食局。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承储的储备粮数量;
(二)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三)未经批准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和动用储备粮;
(四)以储备粮担保、清偿债务;
(五)以虚购虚报、陈粮代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区级储备粮贷款和费用补贴。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具备承储条件的,由区商务粮食局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重新确定承储企业。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报批的轮换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适时适价完成地方储备粮的轮换。
区级储备粮轮换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商务粮食局会同区财政局,并征求农发行市分行意见制定。
第二十条 地方储备粮实行入库新粮必检、出库陈粮必检、在储粮食抽检的质量检查制度。
扦样检验工作由区商务粮食局组织,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粮油质量检测机构进行。
第二十一条 地方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由区商务粮食局组织实行公开总价拍卖和承储企业入市收购的方式进行。轮换形成的价亏由区财政据实足额补贴。
第四章 动用
第二十二条 区级储备粮的所有权属于区人民政府,未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区商务粮食局应当加强市场监测预警,完善地方储备粮的动用机制,适时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动用建议。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区级储备粮:
(一)本辖区内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动用的;
(三)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本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区级储备粮动用,由区商务粮食局会同区财政、区发改工信局提出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区商务粮食局根据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区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并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紧急情况下,区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决定动用本级储备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区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区级储备粮的利费补贴由区财政纳入当年度财政预算,并由区财政局按季度直接拨付到承储企业。区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据实补贴,保管费用标准为每年70元/吨,轮换费用按照每三年140元/吨的标准分年平均拨补,保管期间的损失、损耗按照库存总量的2.05%实行损耗定额包干。
第二十七条 动用区级储备粮取得的差价收入上缴区财政,设立专户管理,用于粮食事业等方面的支出;动用区级储备粮发生的差价亏损及有关费用由区财政据实足额补贴。
第二十八条 区级储备粮贷款实行库贷挂钩、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承储企业应当在农发行市分行营业部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农发行市分行营业部的信贷监管。
第二十九条 区级储备粮的轮换价格和入库成本,由区商务粮食局会同区发改工信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依据市场行情核定,启动最低收购价预案时按当年最低收购价确定轮入价格,不启动时按市场价确定轮入价格。
第三十条 区级储备粮损失、损耗实行定额包干补贴制度,超额部分由承储企业承当。具体损耗定额标准为:保管时间在半年以内的不得超过0.65%,保管时间在半年以上至一年的不得超过1.2%,保管时间在一年以上的累计不得超过1.75%(含水、杂、干物质减量等正常范围的全部损耗);正常调运损耗不得超过0.3%。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损耗,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商务粮食局核定后处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区商务粮食局在监督检查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承储企业承储的区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品种和储存安全实施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区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区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 区商务粮食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区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纠正或者处理,并报告上级市商务粮食局。
第三十三条 区财政局依法对区级储备粮费用补贴的拨付和承储企业财政补贴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审计局依法对区级储备粮的财务收支等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审批或下达区级储备粮收购、销售或者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不及时、足额拨付区级储备粮费用补贴的;
(三)擅自改变区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或者动用命令的;
(四)发现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存在问题,不责成承储企业及时纠正或者处理的;
(五)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三十五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商务粮食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计划;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执行区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或者入库的粮食未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的;
(二)对承储的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或者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粮食陈化变质的;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熏蒸剂、防护剂等化学药剂的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商务粮食局责令其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计划;造成区级储备粮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报、瞒报承储的储备粮数量的;
(二)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
(三)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和动用储备粮的;
(四)以储备粮担保、清偿债务的。
第三十七条 承储企业违反《承储合同》约定或未履行相关义务和主体责任,挪用地方储备粮贷款和费用补贴,造成信贷资金和库存损失的,由区商务粮食局、区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破坏区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地方储备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商务粮食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年4月29日印发的《君山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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