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SDR-2013-00001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规范公民丧事活动,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积极推行火葬,改革土葬,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二、按照逐步推广的原则,城镇居民和享受殡葬优惠对象的,应当火化。农村村民死亡后推行火化。
三、从2013年10月20日起,中心城区丧事活动一律集中办理。禁止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以及城区街道等公共场所搭棚治丧。
四、各农村集体组织为本村村民设置的公益性墓地,必须报各镇(办事处)、场审核同意后,报区民政部门审批。农村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本集体组织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五、从事丧葬用品生产、经营及殡仪服务,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未办理营业执照的,必须在本通告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工商部门补办有关手续。禁止从事非法违规经营性殡仪服务,包括出租殡仪车、冰棺、灵棚(堂)、彩门等。凡违反规定生产、销售丧葬用品或从事非法违规经营性殡仪服务活动的,由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六、区民政部门负责全区殡葬管理工作,各镇(办事处)、场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和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本单位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七、严格殡葬执法。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对于干扰殡葬改革、侮辱殴打殡葬管理执法人员、阻碍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优化殡葬服务。殡葬管理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物价主管部门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内部管理,改善服务条件,确保服务质量。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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