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SDR-2014-22001
各股室、稽查大队:
现将《终止妊娠药品及促排卵药品流通管理、监督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终止妊娠药品及促排卵药品
流通管理、监督制度
为强化终止妊娠药品、促排卵药品的经营管理,规范终止妊娠药品,促排卵药品经营行为,保证终止妊娠药品、促排卵药品,经营的合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具备经营终止妊娠药品(催产素注射液、米非司酮片、米索前列醇片、利凡诺注射液、卡前列甲酯栓)资格的批发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终止妊娠药品购销制度,按规定建立购销记录,保留购销药品相关资质证明,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个人和未依法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
二、禁止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终止妊娠药品。
三、药品零售企业经营促排卵药品(氯米芬、尿促性素、绒促性素、补佳乐、促性腺激素释放激素)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设专账有专人管理并按规定保留原处方。
四、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在营业厅醒目位置悬挂“严禁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警示标志。
五、食品药品管理局稽查大队要定期和不定期对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进行检查,对违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和促排卵药品的行为进行依法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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