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SDR-2014-01004
各镇(办事处)、场,区直各单位:
《君山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0日
君山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创新社会治理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实施对象为各镇(办事处)场和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等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经区司法局任命或聘请的专(兼)职人民调解员。
第三条 人民调解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区司法局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的生活补贴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案件补贴经费。
(一)区司法局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是指人民调解工作宣传经费、教育培训经费、表彰奖励费等;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是指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购置办公文具、文书档案和纸张等的补助经费;
(三)人民调解员生活补贴经费是指发放给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的误餐、交通等经费;
(四)人民调解员的案件补贴经费是指发放给人民调解员成功调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的补贴经费。
第四条 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保障办法:
(一)区司法局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案件补贴经费列入区级财政预算;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生活补贴经费列入各镇(办事处)场财政预算;
(三)企事业单位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予以保障。
第五条 人民调解员生活补贴经费的发放对象是指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专(兼)职人民调解员(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第六条 人民调解员生活补贴经费为每人每月60元,由各镇(办事处)场按季度发放。 申请生活补贴经费的人民调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积极开展经常性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
(二)依法调解矛盾纠纷,一般性矛盾纠纷受理率达100%,调处成功率达90%以上;
(三)没有因调解不当引发矛盾纠纷激化、越级上访和刑事案件的行为。
第七条 人民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发放本年度生活补贴经费,已补贴的予以追回,并在全区通报批评。
(一)调解矛盾纠纷中有严重违反人民调解原则、调解程序、工作纪律的情形;
(二)因工作渎职、失职造成矛盾纠纷激化、引发群体性事件、致民转刑案的;
(三)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申请条件的。
第八条 人民调解员调处成功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由区司法局按程序发放案件补贴经费,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局按季度拨付到位,年终由区司法局与区财政局统一结算,不足部分由区财政解决,多余部分留待下年结转。区司法局要做好案件的审查核实,做到专款专用。
第九条 人民调解员调解矛盾纠纷要做到案卷规范、主要事实清楚、调解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调解文书统一等。纠纷调解过程简单或者达成口头纠纷调解协议的,可以多案一卷,定期集中组卷归档。
第十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在申领人民调解生活补助经费和办案补贴经费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区司法局和各镇(办事处)司法所及场司法办,要秉公办事,认真细致,严格把关。
第十一条 区司法局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区司法局要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和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情况的督促和检查,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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