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SDR-2014-01005
各镇(办事处)、场,区直各单位:
《君山区招商引资活动管理规定》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7日
君山区招商引资活动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活动,严格招商引资活动管理,提高招商引资活动实效,加强招商引资活动监管检查,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招商引资活动,是指全区各镇办场、区直各部门单位为推动君山区外资金来本地投资举办的、由财政承担全部或部分活动经费的各类招商引资活动,包括在国(境)内外举办的招商说明会、项目推介会、项目对接会、投资合作会等经贸活动。
第二条 加强招商引资活动计划管理。招商引资活动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各镇办场、区直各部门单位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招商引资规划,实事求是地制定年度招商引资活动计划,并于每年12月5日前将下年度招商引资活动计划报区政府审定。报送招商引资活动年度计划应附以下资料:1、年度招商引资活动计划;2、年度计划说明报告(包括各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时间地点、规模、经费预算、活动内容及活动必要性和预期效果等);3、同级财政部门经费审核意见。
第三条 加强招商引资活动项目管理。各镇办场、区直各部门单位对外发布的招商引资项目和拟签约项目要进行联席会审,征求项目所在地(拟落户地)发改、规划、国土资源、环保、行业管理等部门和单位的书面意见,对拟签约项目从国家产业政策、节能环保、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应情况等方面进行严格评估和审核,确保对外发布招商项目和拟签约项目质量。
第四条 加强招商引资活动经费管理。加强经费预算管理。招商引资活动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条例规定,根据活动规模、活动地点、活动形式、活动内容,实事求是地编制活动预算方案,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加强经费审核管理。财政部门对预算方案要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严格审核,提出经费审核意见。招商引资活动使用财政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达到限额标准的,应实行政府采购。加强经费支出管理。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招商引资活动无关的费用;执行公务卡结算制度,活动期间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会议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须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五条 加强招商引资活动规模管理。严格控制大规模、综合性招商引资活动,取消没有明确目标和实际效果的招商引资活动。不得在境内外同一地区相近时段举办重复性招商引资活动。区直部门单位以区政府名义举行的全区性招商引资活动,需制定详细的活动方案报区政府审定。大力开展小分队招商、点对点招商等行之有效的小规模招商引资活动。充分利用各地驻外机构、商协会组织、乡友资源等开展招商引资活动,挖掘客商资源,以产业为主线开展考察、对接、洽谈等活动。围绕重点产业,举办针对性强、形式灵活的小型专题招商引资活动。
第六条 加强招商引资活动内容管理。招商引资活动内容安排应当遵循厉行节约、注重实效的原则,严禁搞形式主义、追求排场、铺张浪费,不得片面追求会议规模、规格档次,邀请与活动主题无关的嘉宾客商参会;不得举行无实质意义的签约仪式,签约项目必须签订正式合同,协议项目或意向性项目不得签约;不得租用豪华会场;严禁入住豪华酒店、举办奢侈宴请、赠送高档礼品;不组织文艺演出、烟花燃放;不得以公款邀请明星、名人参加招商活动;不安排与招商活动主题无关或无实质性内容的活动;不以活动为由安排公务人员旅游。
第七条 加强境外招商引资活动管理。各镇办场、区直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外事管理规定,控制出访人数、国家(地区)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无实质任务需求不得顺访或经停其他国家和港澳地区。外事管理部门要对境外招商引资活动的组团规模与人员、出访目的与具体任务、出访国家及停留天数等逐一进行审核把关。
第八条 加强招商引资活动成果管理。招商引资活动承办单位要严格把关,对签约项目的可行性、签约金额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签约、重复统计,客观真实发布招商成果。招商引资活动承办单位在招商引资活动结束后20天内,应向同级政府报送活动总结报告(附签约项目清单)。加强招商引资活动签约项目的后续跟踪管理,对重点签约项目,各镇办场、区直各部门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跟进,确保签约项目落地,提高签约项目履约率。
第九条 加强招商引资活动监督管理。区监察、财政、发改、招商等部门要加强对招商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签约项目的跟踪考核,定期通报项目进展情况,促进签约项目早日开工、开工项目加快建设、在建项目尽快投产;严格查处行政审批过程增设前置条件、强行有偿服务、相互推诿扯皮以及“索、拿、卡、要”等问题;对擅自举办活动或项目不实、夸大成果等弄虚作假的,以及借举办活动挥霍浪费、滥发钱物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 各镇办场、区直各部门单位参照本规定制定招商引资活动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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