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SDR-2014-17001
岳阳市君山区林业生态局
岳阳市君山区水利局
岳阳市君山区农业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我区湿地资源的保护管理,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50号)、《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湿地保护范围,以国家、省、市批准公布的我区辖区内的湿地保护工程规划划定的范围为准。
二、保护区域内的水域、林地、林木、野生动植物、界标、人文景观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破坏。
三、保护区域内新增建设活动或拆除地面构建物应符合湿地保护规划,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按程序报批;在保护区域内从事湿地生态科研、教学、考察、影视拍摄、标本采集等活动,必须依法按程序报批。
四、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湿地进行围筑矮围、拦湖筑坝、围网养殖等违法行为。正在新建的矮围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已建成的违法矮围、拦湖坝及围网立即自行清除;原有血防矮围在枯水期必须常年蓄水灭螺。
五、严禁在保护区域内狩猎、采集野生动植物或破坏野生动植物繁殖栖息地及乱砍滥伐、乱采滥挖、捕鱼捕鸟、烧灰积肥、野餐用火、放牧、焚烧纸(烛)、燃放鞭炮等活动。
六、严禁捕杀候鸟,在候鸟越冬、越夏期不得在候鸟主要栖息地进行捕鱼、捡拾鸟蛋等危及候鸟生存、繁衍的活动。
七、严禁在湿地保护区域内排放和丢弃有毒、有害、污染环境的废水、废气、废物,不得建设污染物排放设施,已建成的要限期拆除。
八、严禁侵占湿地进行杨树、芦苇等物种的扩种;严禁向湿地引进外来物种进行种植或养殖。
九、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和责任,不得破坏、侵占或非法转让湿地,对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十、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使用矮围等破坏和侵占湿地,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林业、农业、水利、环保等职能部门及各镇(办)政府应该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湿地生态安全。因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岳阳市君山区林业生态局 岳阳市君山区水利局 岳阳市君山区农业局
201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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