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办事处)、场,区直各单位: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0日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君山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以下简称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进一步健全政府决策咨询机制,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法治湖南建设纲要》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2〕40号)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根据处理政府法律事务的需要,聘请法律专家或律师为区政府法律顾问。
第三条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区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工作,组织、主持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区司法局依法对区政府法律顾问进行业务指导、监督。
第二章资格条件和选聘方式
第四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必须是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热心参与政府法律事务,能够承担相关工作的律师。
担任区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有律师资格证和十年以上的执业经历,业绩突出且在业界有较好声誉。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聘为区政府法律顾问: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有过严重行政违法行为的;
(三)其它不适合担任区政府法律顾问的情形。
第六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的选聘程序,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律师协会、政府部门可向区政府法制部门推荐人选,相关人员也可向区政府法制部门自荐。区政府法制部门认真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将建议名单报送区政府审定;
(二)区政府法制办对拟聘用的律师采取考察择优方式选定,报区政府同意后,由区政府法制办与该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合同;
(三)经区政府同意聘用的人员,由区政府颁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聘书》
(四)区政府法律顾问聘期为1年,期间可解聘,期满可续聘;
第七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政府法制办报区政府批准,解除合同并取消其顾问资格,收回《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聘书》,并予以公告:
(一)一年之内两次被邀请但无正当理由拒绝或不按要求参加政府法律事务活动的;
(二)玩忽职守或者有其它不认真履行职责行为,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三)与政府法律事务相对方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未主动申请回避的;
(四)泄露在处理政府法律事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及其它依法不能公开的信息的;
(五)履行职责过程中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它不正当利益;
(六)由于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法律顾问工作的;
(七)有违法、违纪或者其它不适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情形的。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八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根据区政府交办或者委托履行以下职责:
(一)为区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二)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三)参加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规范性文件拟制听证会,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提出意见;
(四)参加区政府重大经济项目、招商引资项目的谈判、招投标,起草、审查、修改重大合同、项目法律文书;
(五)协助处理重大涉法事件和重大案件,参与调查、调解,提供法律咨询,起草有关法律文书或者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就涉及区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或者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事项所涉及的重大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意见,承办或参与区政府的重大应诉事务;
(七)就我区政治经济社会发展所涉及的重大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办理区政府交办或者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章工作程序和方式
第九条 区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联系、组织区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支持和协助其履行职责,研究和处理区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和建议。
区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做好法律顾问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法律顾问档案,制定承办法律事务登记、调查取证、集体讨论等各项管理制度,及时召开会议并通报有关工作情况,组织办理区政府交办的诉讼、仲裁及其他非诉法律事务。
第十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通过以下方式提供法律服务:
(一)出具书面法律咨询意见。书面法律咨询意见应一事一结,并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提供口头法律咨询意见。口头法律咨询意见事后要形成书面记录,并定期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三)参加合同、项目谈判,参与重大涉法事件和重大案件的调查、调解和处理,开展法律论证和风险评估,起草、审查、修改法律文书、文件;
(四)提供有助于完成区政府交办或者委托法律事务的其他方式。
第五章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办理区政府交办或者委托的法律事务应当认真负责,提供的法律服务应做到合法、准确、及时。
第十二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不得同时接受他人委托办理下列事务:
(一)在民事诉讼、经济诉讼和行政诉讼以及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担任区政府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二)其他有损于区政府利益或者违反区政府决定的事务。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政府法律顾问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受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与本人或者本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承办的案件有关联或者利害冲突的;
(二)受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与本人其他顾问单位或者本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的顾问单位有关联或者利害冲突的;
(三)受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与本人或者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因其他情形应当回避的,区政府法制办可以要求其回避,区法律顾问应当服从回避的要求。
第十四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对所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和所接触的国家秘密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区政府法律顾问因工作需要接触、知悉国家秘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未经区政府同意,区政府法律顾问不得对拟议中的未决定事项和已决定事项的结果以及形成过程等情况向社会发布或者向他人泄露。
第十五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在办理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职责以外的法律业务时,不得以区政府法律顾问身份对有关部门和当事人施加影响。
第十六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不得在个人名片上印有区政府法律顾问的字样,不得利用广告、报刊、网络等进行不适当宣传,不得利用区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招揽法律业务。
第五章工作保障
第十七条 区政府法制办向区政府法律顾问交办法律事务时,应当同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等。
第十八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因承办区政府法律事务,需要到全区各相关单位调查有关情况、获取相关资料的,应当持有区政府法制办出具的介绍信和区政府颁发的法律顾问聘书。各单位应当为区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工作依法提供方便和支持。
第十九条 区政府法制部门根据法律顾问的工作量,支付相应报酬,包括固定报酬和具体案件代理费。固定报酬由区政府法制部门确定,具体案件代理费由区政府法制部门参照社会同类事务收费标准,结合委托事项情况与受委托的法律顾问协商确定。为区政府决策提供法律意见不支付报酬。
聘请区政府法律顾问的相关经费,专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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