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1000/2015-1172805
  • 统一登记号:JSDR-2015-00008
  • 发布机构:君山区政府
  • 信息状态:失效
  • 生效日期:2015-12-17
  • 信息时效期: 2020-12-17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君政发〔2015〕6号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督学责任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 2015-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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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办事处)、场,区直各部门:

《加强和改进督学责任区建设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抓好贯彻落实。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政府

                    2015 1216

 

 

加强和改进督学责任区建设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教育督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4号)、《教育部关于加强督学责任区建设的意见》(教督〔20127号)和《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国教督办〔20132号),有效督促和引导中小学校、幼儿园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有力推进我区教育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督学责任区建设是教育督导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和改进督学责任区建设,是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家教育督导条例》的必然要求。

  第二条 督学责任区建设是现代教育管理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管办评”分离的重要举措。加强和改进督学责任区建设,促进督学工作制度化、常态化,是加强对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监督与指导,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教育公平的必然选择。

  第三条  遵循“因地制宜、合理配置、全面覆盖、推动工作”的原则,全区设立两个督学责任区(每个责任区负责35所中学、1316所小学、1421所幼儿园),每个督学责任区设办公室主任1名,责任督学45名。

  第四条  区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督学责任区建设工作的指导,负责责任区督学考核、选聘、培训和制定年度教育督导工作规划,汇总督学责任区反馈的情况并形成会议材料,提交联席会议。

第五条 区财政负责保障督学责任区工作所需经费,年初,将督导工作经费和督学责任区工作经费足额预算到位。区教育局负责落实联席会议交办的各项事宜。

 

第二章  联席会议

  第六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年度督导工作规划,预算年度督学责任区工作经费。()审定督导通报,交办整改事项,形成会议决议,并组织实施。()研究和解决责任区督学在实施教育督导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重点研究责任区督学反映的共性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与建议。

  第七条  联席会议定期召开,由区教育督导委员会主任、区教育局局长或区政府主任督学召集,列席会议的人员由区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并报会议召集人审定。

  第八条  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区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从各责任区督学反映的情况中加以综合,并报主任督学审定,于召开联席会议一周前发到各联席会议成员手中,联席会议成员也可以向区政府教育督导室提出相关议题,经审定后,由区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九条 联席会议由区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派专人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由主管领导审核后,下发相关学校,会议形成的决议由联席会议成员按职责分工办理,并及时反馈。

 

第三章  督学办公室主任

  第十条 区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在各责任区设督学办公室主任,由区教育局行文任命,全面负责督学责任区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督学办公室主任履行如下职责:

  ()制定督学责任区年度督导规划,并按规定组织责任区内督学开展督查、调研和观课等活动。

  ()负责信访接待工作,组织责任区内督学调查、处理该责任区内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督促违规收费和违规办学行为的整改情况落实。

  ()综合协调处理督学与学校、督学与师生、督学与社会的关系,负责起草督导通报。

()做好文档收集、典型推广和资料整理与保管工作。

 

第四章 督 

  第十二条 责任区督学是履行教育督导职责、执行教育督导公务的人员,由区政府聘任。

  第十三条 责任区督学的工作方针是“依法监督、正确指导、深入调研、合理建议”。

第十四条 责任区督学工作流程:

(一)督导前应提前向区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随机督导事前不得通知被督导单位。

(二)到达被督导单位,督学应出示督学证,说明督查的内容与方法,提出工作要求。

(三)通过听取情况介绍、深入课堂听课、参加相关活动、与师生交流、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查看等方法,了解掌握真实情况,综合分析梳理形成督查结论,并按要求填写好《督学责任区随访督导检查记录》及相关表格。

(四)向被督查单位反馈督导情况,提出整改建议。

(五)督查结束后,各督学应及时将《督学责任区随访督导检查记录》及相关表格报区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存档。

第十五条 责任区督学工作形式是随机听课、查阅资料、列席会议、座谈走访、问卷调查、校园巡视。

第十六条 责任督学的权利:

(一)对学校校长及中层干部有推荐任用、考核奖励的建议权。责任督学随访督导结果纳入校长的年度绩效考核和学校年度发展性督导评估。

(二)对所辖学校问责处理、评优评先的审查与监督权。责任区督学不予认可的问责处理、评优评先实行“一票否决”。

(三)对所辖学校校长的约谈权。对问题整改不到位的学校校长,责任督学可以单独或集体约谈校长。

(四)对所辖学校教育投诉的处置权。对所辖学校的社会投诉,一经查实后,可以直接处置。

(五)对学校重大事项的评议权。责任学校经费的使用、学校建设规划的重大事项,责任督学有评议权。

第十七条  责任督学的义务:

  ()督导检查中小学校贯彻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情况,及时发现危及中小学校安全、师生合法权益和教育教学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调查核实群众举报、投诉的有关教育问题。

  ()帮助指导中小学校合理制定学校发展规划,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水平,形成办学特色;督促指导中小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落实国家课程方案,扎实推进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及时推介督导过程中发现的典型经验;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部门和中小学校反馈可能影响中小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以及违背教育规律的问题。

  ()认真研究中小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形成调研报告。

  ()准确掌握中小学校的办学现状、发展动态及存在的问题,定期或不定期的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报告,提出建议并督促落实。

  ()督学每学期对责任区域内学校的随访督查不得少于2次,根据学校三年发展规划、特色立校规划,每年对学校全面督导评估1次,每年听课不少于40节。

 

第五章 学校校长

  第十八条 校长是学校法人代表,是《学校督导评价指南》中校长领导力的被评价主体,必须依据《教育督导条例》配合责任区督学开展随机督导检查,自觉接受责任区督学的监督指导。

  第十九条 学校校长应履行如下职责:

  ()主动与责任区督学联系,定期向责任区督学汇报工作,学校重大活动应主动邀请责任区督学观摩、指导,让责任区督学掌握学校特色发展的第一手资料。

  ()主动配合责任区督学工作,自觉提供详实的相关资料,客观反映学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破解对策,自觉接受随机督导。

()诚恳接受责任区督学约谈,事关校长领导力、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发展规划要虚心听取责任区督学的意见,对责任区督学随机督导所形成的反馈结论要召开班子会议认真研究,并加以整改。

 

第六章  局联点领导

  第二十条 区教育局联点领导(联校股室负责人)是局联席会议决议交办事项和学校落实整改措施的领导者。

  第二十一条 区教育局联点领导(联校股室负责人)应履行如下职责:

  ()按时出席联点校所在责任区督学联席会议,听取责任区督学的点评,与学校一起研究整改方案,着力解决好责任区督学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每年至少参加一至二次联点校的督学活动,了解责任区督学工作开展情况,协助做好督学责任区和督学的年终考评工作。

第七章 奖惩办法

第二十二条 设立督学责任区奖励专项经费。

()按要求参加督学活动,完成督学任务的责任区督学给予适当补助。

()对年度考核称职的督学,给予续聘。根据工作量、工作成效、建议采纳情况、典型推介、责任区学校对督学的评价、联点局领导评价等综合考核,每年开展优秀督学和先进督学责任区的评选活动,由区教育局给予表彰。

第二十三条 区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和区教育局依据《教育督导条例》实施处罚。

(一)被督导单位限期整改的进度和成效将作为学校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被督导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教育督导机构向区人民政府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1、拒绝、阻挠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依法实施教育督导工作的;

2、隐瞒实情,弄虚作假,欺骗教育督导机构或督学的;

3、未根据教育督导意见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的;

4、打击报复督导的;

5、有其它严重妨碍教育督导机构或督导依法履行职责情形的。

()督学或者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对督学还应当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督导工作的;

2、弄虚做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

3、滥用职权,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

 

第八章 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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