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办事处)、场,区直各单位:
《君山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君山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就是培育现代农业的核心主体。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新型职业农民是指长期在君山区区域范围内进行农业生产、以农业为职业、具有较高的专业技能、收入达到一定水平且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现代农业从业者,具有明显的职业特性。
第三条 我区新型职业农民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社会服务型三类和初、中、高三个等级。
(一)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占有一定的资源、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有一定的资金投入能力、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农业劳动者,主要包括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骨干等。
(二)专业技能型职业农民,是指在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较为稳定地从事农业劳动作业,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农业劳动者,主要包括农业工人、农业雇员等。
(三)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是指在社会化服务组织中或个体直接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主要包括农机服务人员、统防统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农村信息化基层信息员、农村经纪人、测土配方施肥员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
第四条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是指对经过教育培训,达到君山区新型职业农民标准的农业从业者,通过考核、评价、指导、服务,对合格者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的评价管理活动。
第五条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严格标准,动态管理,政策扶持”的要求进行,认定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充分考虑其产业规模、技能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六条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是从业者从事农业行业所必备的综合素质、专业技能、经营规模、生产效益、职业道德的证明,是享受政策扶持的重要依据,而不是农业行业的准入资格证书。
第七条 成立君山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章申报与考核
第八条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申报者必须参加君山区新型职业农民专项教育培训课程,并取得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证书;按照先申报后考核的程序,择优分类分级认定。由区级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种植类、养殖类、农机类等产业发展需要,从符合条件的申报者中遴选。
第九条 新型职业农民的遴选,坚持“按产业遴选、按需求确定”的原则。采取自愿报名、村级推荐、镇级审核、区级考核、张榜公示的民主形式进行考核认定。
第十条 申报新型职业农民资格的基本条件
(一)基本要求:原则上年龄为18-55周岁,身体健康,学习积极,科技意识和服务意识好;条件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二)职业道德素质: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热爱农业,专注务农,群众公认度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并自愿参加认定。
(三)生产经营规模: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且稳定从事农业生产或服务3年及以上,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且从事农业稳定性强。具体认定条件为:
1.初级职业农民产业规模条件:
(1)在君山区区域内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产业经营人员。
(2)从事粮油类种植,规模在30亩以上人员。
(3)从事蔬菜类种植规模达到8亩以上人员;果树类种植规模达8亩以上人员。
(4)水产养殖水面50亩(精养水面30亩)以上,生猪养殖年出栏100头以上,肉鸡、肉鸭、肉鹅等年出栏10000羽以上,肉牛年出栏10头以上人员。
(5)从事其它特色种植、养殖的,其产业规模及效益要达到同类人员平均的3倍以上。
(6)从事农机类生产经营的,年营业收入要达到同类人员平均收入的3倍以上。
2.中级新型职业农民产业规模条件:
在取得初级新型职业农民资格的基础上,产业规模进一步扩大,效益进一步提高,可申请认定中级新型职业农民,具体条件如下:
(1)在君山区区域内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产业经营人员。
(2)从事粮油类种植,规模在60亩以上人员。
(3)从事蔬菜类种植规模达到16亩以上人员;果树类种植规模达16亩以上人员。
(4)水产养殖水面100亩(精养水面50亩)以上,生猪养殖年出栏200头以上,肉鸡、肉鸭、肉鹅等年出栏20000羽以上,肉牛年出栏20头以上人员。
(5)从事其它特色种植、养殖的,其产业规模及效益要达到同类人员平均的5倍以上。
(6)从事农机类生产经营的,年营业收入要达到同类人员平均收入的5倍以上。
3.高级职业农民产业规模条件:
在取得中级新型职业农民资格的基础上,产业规模进一步扩大,备配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经营效益明显提高,人均纯收入达到君山区农民上一年度人均纯收入的10倍以上,在当地有较高影响力和产业辐射力,各项指标明显高于中级新型职业农民平均水平,并有切实可行的产业规模扩大规划。可申请认定为高级新型职业农民。
(四)生产经营效益
收入主要来自农业产业。初级新型职业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君山区农民上一年度人均纯收入的3-5倍,中级达到6-10倍,高级达到10倍以上。产业发展势头良好、尚未产生经济效益的,可以根据生产、经营规模确定相应等级。
(五)文化水平及专业技能
初级新型职业农民必须具备初中(含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中级应具备高中或农科中专(或同等学历)及以上学历,高级应具备大专(或同等学历)及以上学历或取得农业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农民技术职称、相关农业职业资格等,并接受过系统的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应对市场变化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能够合理配置农业资源,掌握先进生产经营模式。
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填报人填写并递交《君山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个人申请表》、《君山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申请表》和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各一份。
第十一条 农业后继者是中、高级新型职业农民的重点培育对象,主要包括有志向以务农为职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返乡青年农民工、复转军人等。列为农业后继者培育对象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一定农业生产经营管理能力;
(二)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
(三)认可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体系并参加相关培训。
第三章培训与教育
第十二条 培训是指对基本符合新型职业农民遴选标准的农业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进行系统的理论培训和实践操作训练,使之达到新型职业农民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水平的过程。
第十三条 培训对象为已申报新型职业农民者,具体根据产业发展要求进行,由君山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核定。
第十四条 培训内容
(一)对生产经营型开展全产业链生产技能培训,侧重生产技术、经营管理与市场营销;
(二)对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侧重于实际操作技能;
(三)培训突出课程的可选择性和综合性。由君山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培训机构组织专家制定具体培训计划,再经君山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
第十五条 培训时间
生产经营型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培训时间按产业生产环节需要分阶段分步骤进行,总时不得少于15天(分阶段培训的以累计8个学时计为一天,下同);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按产业生产环节需要分阶段分步骤进行的,累计总时不得少于7天。
第十六条 培训方式
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训采取“分段式、重实训、参与式”的培育模式。分段式指按农业生产环节分阶段分步骤组织培训,培训时间覆盖产业生产环节的前、中、后各阶段;重实训指培训的过程要加强实训操作,充分发挥我区各农业龙头企业、生产场站、种植基地、特色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田间学校等相关实训教学资源,让学员真正参与农业生产各个环节的学习与操作;参与式指以农民为核心、以田间为课堂、互动式、启发式、参与式的学习方式。培训机构要在理论学习、生产实践操作、后期跟踪管理等各个过程环节中,按照“综合素质、专业技能、经营规模、生产效益、职业道德”5个方面作为资格认定考核指标建立学员培训档案,提出新型职业农民对象资格认定的初步评价与方案,为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提供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培训机构
培训机构以公益性机构为主,应具备长期跟踪指导和服务的组织能力;应具备相应的基层办学能力,能够进村、入社、到场,方便农民就地就近学习;应具有开设涉农专业10年以上和相应农民教育培训经验。根据我区具体,充分利用好君山区就业培训中心、君山区农广校、等我区教学科研机构的师资力量、办学优势与及长期跟踪指导和服务的组织能力;长期与湖南省农大、湖南生物机电职业学院、岳阳职业技术学院等中高等农业职业院校保持合作,共同组织做好我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工作。同时利用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农业科研院所、现代农业园区的示范辐射作用,推动我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
第十八条 机构认定
培训机构需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认定1次,有效期为2年。
第十九条 考核评价
培训机构在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具体培训计划。对培训机构的考核评价要求:按培训计划完成全部培训课程,对培训对象进行必要的考试、考核、评定;建立健全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对象档案资料;培训效果在生产经营中显现,对产业发展产生明显推动作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对培训效果满意率达80%以上等。
第二十条 教育是指对需要申报新型职业农民或新型职业农民晋级需要提升学历的过程。
第二十一条 教育以农业广播电视学校为主体,以中高等农业职业院校、农业高校为补充,组织开展系统教育。
第四章资格认定
第二十二条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的细则由区级人民政府制定并发布,由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区农业局科教股具体承办。
第二十三条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实行逐级评审,获得初级职业农民资格证书的方可考核认定中级证书,获得中级的方可考核认定高级。首次开展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的,可根据当地的实际组织申报认定,不受逐级评审限制。
第二十四条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程序
(一)初级新型职业农民资格由区级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二)中级新型职业农民资格由区级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认定,报市级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及备案。
(三)高级新型职业农民资格由区级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市级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报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及备案。
(四)初、中、高级新型职业农民的资格证书均由区级人民政府颁发。证书有效期2年。
第二十五条 新型职业农民审核认定的指标体系包括综合素质、专业技能、经营规模、生产效益、职业道德等5个指标。综合素质评价指对培育对象理论学习和实训操作的考核活动;专业技能评价指对培育对象专业技能水平的考核活动;经营规模评价指对培育对象生产经营规模的考核活动;生产效益评价指对培育对象生产与服务取得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考核活动;职业道德评价指对培育对象生产经营中产品质量安全、耕地资源及生态环境保护、经营诚信及对热爱农业行业行为的考核活动。
第二十六条 新型职业农民审核认定实行百分制评价。其中综合素质占20分,专业技能占15分,经营规模占20分,生产效益占30分,职业道德占15分,总分100分。每个考核指标由3-5名培训教师或农业专家、学者组成的考评组,根据各项考核指标的分值进行评分;单项指标分值按考评组成员的平均分计入总分;总分达60分(包括60)以上者,进入认定范围,根据产业需求进行择优审核认定。5个评价指标具体为:
综合素质(20分):指对培育对象在教育培训过程中包括理论学习在内的综合考核。这从培训对象在整个学习过程中的测验、考试、操作水平等情况进行评分:各项合格的,打15分;表现优秀的,打16-20分;不合格的,按具体情况打0-14分。
专业技能(15分):指对培育对象专业技能水平的考核。是培训对象培训学习各生产实践中掌握专业技能水平的一项评分:基本掌握的,打10分,特别优秀的,打11-15分;掌握不全面的,按实际情况打0-9分。
经营规模(20分):此项参照第十条第(三)点标准进行评分。基本符合的,打15分,规模较大的,打16-20分。
生产效益(30分):此项参照第十条第(四)点标准进行评分:对照初、中、高级职业农民标准,刚达到本级最低线的,打18分;生产效益较好的,可打19-30分,达不到效益指标的,按情况打0-17分。
职业道德(15分):此项考核培训对象的职业道德水平,可从平时学习纪律,为人处事,行业内评价等进行评分,没有不良记录的,打10分;学习期间表现良好,行内表现优秀、口碑较好的,评11-15分;有不良记录的,按情况打0-9分。
第二十七条 具有大中专以上学历,专业技能考核通过,生产经营形成规模,生产效益十分显著,职业道德水平得到群众认可的,可破格进行资格审定。获得省部级以上部门表彰奖励且在生产中有重大贡献的,经本人申请可直接参加中级以上新型职业农民资格审定。获得地厅级以上部门表彰奖励且在生产中有突出贡献的,经本人申请可直接参加中级新型职业农民资格审定。
第五章动态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新型职业农民档案管理,建立新型职业农民信息管理平台,专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实行动态管理,持有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人员可按照级别享受相关政策扶持。
第三十条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由省农业厅监制,统一印制、统一编号。
第三十一条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只限本人使用,严禁伪造和违规发放。
第三十二条 新型职业农民实行退出机制管理。
(一)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由区级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每2年审核一次。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资格,证书作废。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新型职业农民资格:
1.对已获证的新型职业农民不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违规违法和有严重不诚信行为的;
2.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出现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安全生产时间;
3.破坏农业生产环境以及生产经营水平低下的;
4.不按要求参加培训学习或不接受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各项管理的;
5.其它经君山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领导小组认定应该取消的。
第六章服务指导
第三十三条 农业从业者在经过培训和认定后,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给予发展农业产业的技术服务与指导。
第三十四条 实行农业技术干部派驻制度,指导发展主导产业,解决生产实际问题。当地农业技术人员或教师团队与新型职业农民结对子,建立“一对一”或“一对多”帮扶指导关系,指导发展产业和经营致富。
第三十五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农技人员或教师团队激励机制,健全技术人员帮扶档案,将技术人员帮扶指导成效与个人年度工作考核、技术职称晋升等挂钩。
第七章政策扶持
第三十六条 整合现有支农、惠农、富农政策,建立和完善新型职业农民政策扶持制度,重点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具体的政策扶持办法由君山区人民政府和区直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扶持政策包括:农村土地流转、农村金融信贷、农业保险、农业补贴、农民社会保障、农村实用人才奖励激励、农民终身教育等。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君山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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