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0018112/2019-1642766
  • 统一登记号:JSDR-2019-01005
  • 发布机构:君山区人民政府
  • 信息状态:失效
  • 生效日期:2019-12-13
  • 信息时效期: 2021-12-12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君政办发〔2019〕11号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君山区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拆迁住房安置人口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君山区政府门户网站   日期: 2019-12-13
浏览量: 3786 | | | |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水产养殖场、芦苇总场,区直各单位:

《君山区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拆迁住房安置人口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3日

 

君山区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拆迁住房安置人口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拆迁房屋安置人口认定工作,根据《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岳政发〔2019〕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安置人口认定,是指依法征收土地对被拆迁住房所有权人及其家庭成员等应安置人口的核实认定工作。

第三条  在本区范围内被征收土地上拆迁合法住房,对应安置人口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非农建设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的土地,镇(街道)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集体所有土地,其安置人口的认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区被征收土地上拆迁合法住房应安置人口的认定工作,由区拆迁安置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区监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公安等部门单位和镇(街道)、场,根据各自职能参与相关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用地手续的审批、房屋结构类别的界定,并对建房面积、安置分户和联建户依法审查。

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拆迁安置服务中心负责对被拆迁住房的合法性进行认定。

公安分局负责对被征拆户人口、户籍信息等情况进行审查。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对被拆迁住房所有权人及其家庭成员实际居住状况、是否独生子女家庭、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有无其它住房或宅基地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区监察委员会负责对相关部门住房安置人口认定工作进行监督。

第五条  住房安置人口认定程序:

(一)征拆工作具体实施单位(业主单位)向区拆迁安置服务中心提出住房安置人口认定申请;

(二)征拆工作主体单位:村(居)委会、镇(街道)对住房安置人口进行初审;

(三)公安分局负责对被征拆户人口、户籍信息等情况进行审查;

(四)区拆迁安置服务中心组织对住房安置人口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报区征拆工作联系会议;

(五)区征拆工作联席会议对住房安置人口终审认定,并将终审结果在区门户网站、征收项目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公示栏及项目指挥部公示,公示时间7天。

第六条  住房安置人口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被拆迁住房为合法住房;

(二)被拆迁户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户籍;

(三)被拆迁住房具备必要的生活设施和生活条件;

(四)除被拆迁住房外,被拆迁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另无宅基地或住房。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被认定为拆迁住房安置人口:

(一)被拆迁住房为违法建筑;

(二)户口属项目《预征地公告》发布后迁入的(自然出生人口除外);

(三)被拆迁住房不具备必要的生活设施和生活条件;

(四)项目《预征地公告》发布前,在被拆迁集体经济组织实际居住生活未满一年;

(五)已经享受过住房安置政策待遇的;

(六)有其他不符合住房安置人口认定情形的。

第八条  安置人口为被拆迁住房所有权人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家庭成员。家庭成员主要是指被拆迁住房所有权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儿媳、女婿、孙子(女)等。

第九条  在同一栋住房中居住多户的,只对具有合法批准或登记手续的权利人进行补助。因历史原因没有合法有效手续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有权人符合民生建房条件;

(二)被拆迁住房具备必要的生活设施和生活条件;

(三)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另无其他住房或宅基地;

(四)从未享受过住房安置政策待遇;

(五)户籍迁入时间在建房(购房)之前。

第十条  经审定属于独生子女家庭的,增加一人次的住房安置货币补助。

第十一条  住房安置人口认定工作中的特殊情况报区征拆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拆迁住房安置人口认定资料必须真实合法有效。

申请认定住房安置人口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房屋合法性认定表;

(二)家庭成员户籍资料;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经区卫健部门审定并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

(五)村(社区)、镇(街道、场)签字盖章的家庭成员关系,家庭成员实际共同生活居住时间,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另无宅基地或住房证明;

(六)从未享受过住房安置政策待遇的证明。

第十三条  被拆迁住房安置人口认定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存在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被征拆人伪造、涂改住房权属和人口等证明材料及其他违法行为骗取补偿或补助或存在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追回违法所得并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濠电姷鏁搁崑鐐哄垂閸洖绠插〒姘e亾妞ゃ垺淇洪ˇ鎶芥煙娓氬灝濡奸柍璇查叄楠炴ê鐣烽崶鑸垫暏闂傚倷绀侀幖顐⒚洪敃鈧~婵嬪Ω瑜忛惌鎾绘煙缂併垹鏋熼柣鎾卞劜缁绘盯骞嬮悙鍨櫙婵犮垼顫夎摫缂佺粯鐩獮姗€宕¢悙鈺佷壕婵犻潧妫ḿ鏍р攽閸屾簱鍦矆閸愵喗鐓犵痪鏉垮船婢ц霉閻撳寒鍎旀慨濠冩そ瀹曘劍绻濋崟鍨缂傚倷绀侀鍡涘垂閸喚鏆﹂柣妯哄棘閺冨牆宸濇い鎾跺濡叉椽姊洪崫鍕垫Ш闁稿鍠愰弲璺何旈崨顔煎壋闂佸吋浜介崕鏌ュ矗韫囨柧绻嗘い鏍ㄧ箥閸ゆ瑩鏌h箛銉х暤闁哄矉绻濆畷鎺戭潩椤戣棄浜剧憸鐗堝笒缁犳岸鏌¢崘銊у闁哄懏鎮傞弻銊╂偆閸屾稑顏� 闂傚倸鍊风粈浣虹礊婵犲倴缂氱憸鏃堝箖濡 鏀介柛銉e妼瀵灝鈹戦悙鍙夘棡闁圭ǹ鎽滃☉鐢稿焵椤掑嫭鈷戦柛婵嗗婢跺嫭鎱ㄥΟ绋垮缂侇喗妫冮獮姗€顢欓悾灞藉汲婵犵數鍋為崹鍫曟偡閵婏妇鐝舵俊顖濆吹缁犻箖鏌熼幆褍鑸归柍褜鍓氱换鍌烇綖韫囨梻闄勭紒瀣硶椤︺劑姊洪懖鈹炬嫛闁告搫闄勭€佃偐鈧綆鍠楅埛鎴︽煕濞戞﹫鍔熸い锝堝皺缁辨帞鈧綆鍋勯悘瀵糕偓瑙勬礈婵鐏冮梺鍛婁緱閸橀箖藝闁秵鈷戠紓浣姑悘锕傛嫅鏉堛劎绠鹃柛顐g箘閸╋綁鏌″畝鈧崰鎾诲箯閻樿鐏抽柧蹇e亞娴滎亪姊绘担瑙勩仧濞存粎鍏橀獮蹇涙晸閿燂拷 缂傚倸鍊搁崐鎼佸磹閹间礁鐤い鏍仜閸ㄥ倻鎲搁悧鍫濈瑲闁稿鍠愰妵鍕冀椤愵澀娌梺鎼炲€曢崐鍧楀蓟閿熺姴绀冮柕濞垮劗閸嬫捇宕稿Δ鈧粈鍌炴煕閵夘喖澧柣鎾跺枑閵囧嫰顢曢銏犵缂備椒鑳堕崗姗€寮婚敐澶嬫櫆閻犳亽鍔庨悡鎾绘⒑鏉炴壆顦︾紒澶婄秺瀵偊骞樼紒妯绘闂佽法鍣﹂幏锟�0730-3312345 婵犵數濮烽弫鍛婃叏椤撱垹纾婚柟鍓х節缁诲棝鏌曢崼婵囧闁搞倖妲堝┑鐘垫暩婵即宕规總鍓叉晩闁圭増婢樼粻顖炴煥閻曞倹瀚�11019943闂傚倸鍊风粈渚€骞夐敓鐘冲仭闂侇剙绉寸粻顖炴煥閻曞倹瀚� 婵犵數濮烽弫鍛婃叏椤撱垹纾婚柟鍓х節缁诲棙銇勯弽銊ь暡闁诡垰鐗忛幉鎼佸级閹稿寒妫ょ紓浣介哺閹瑰洤鐣峰鈧崺鈩冩媴鏉炵増妯婇梻鍌欐缁鳖喚寰婃繝姘鐎广儱鎷嬮崵妤呮煕閺囥劌鐏¢柡鍛倐閺屻劑鎮ら崒娑橆伓43061102000318闂傚倸鍊风粈渚€骞夐敓鐘冲仭闂侇剙绉寸粻顖炴煥閻曞倹瀚� 缂傚倸鍊搁崐鎼佸磹閹间礁鐤い鏍仜閸ㄥ倻鎲搁悧鍫濈瑲闁稿鍠愰妵鍕冀椤愵澀绮堕梺鍛婂姀閸嬫捇姊绘担瑙勫仩闁稿海鍎ょ粋宥夋倷閸欏偊缍佸鎾閿涘嫬骞楁俊鐐€栧Λ浣哥暦閻㈢數椹抽煫鍥ㄦ礈绾惧ジ鏌熼幓鎺濆剱閻庢熬鎷�4306110001
  • 闂傚倸鍊峰ù鍥綖婢舵劦鏁婇柡宥庡幖绾惧鏌涢埄鍐姇闁稿顦扮换婵囩節閸屾粌顣虹紓浣插亾闁稿瞼鍋為悡锝夌叓閸ラ鍒板ù婊勭箞閺岋繝宕遍鐔奉伓
    闂傚倸鍊风粈渚€骞夐敍鍕瀳鐎广儱娲ㄩ惌娆撴煙鏉堝墽鐣辩紒鈧仦鍙ョ箚闁靛牆鍊告禍鎯ь渻閵堝棙纾搁柛搴f暬閵嗕礁鈻庨幘鏉戠檮婵犮垼娉涜寘闁跨噦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