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为保障土地征拆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岳政发〔2019〕2号)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 征拆对象
本区土地上被征拆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及附着物。
三、原则
征拆房屋按照“依法征拆、违建零补”的原则。
四、牵头单位
本区征拆房屋合法性认定工作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牵头
五、审查
提出房屋合法性认定申请。
对被拆迁房屋合法性进行初审。
区征地拆迁联席会确认。
区征地拆迁联席会将确认结果公示。
房屋合法性认定的疑难问题进行集体会审。
六、综合认定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认定为合法建设:
1.有依法批准手续的房屋;
2.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建自有住房,认定为历史性建房;
3.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未办理合法审批手续所建成的房屋,依据村(居)民建房审批条件依法组织认定。
4.被征拆人户口不在被征拆范围村组内,但已购买合法性房屋并实际长期居住,参照合法性房屋予以认定。
(二)有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违法建设:
1.拆旧建新房屋应当自行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危房及相关附属设施,认定为违法建设;
2.行政执法部门已下达停建执法文书的房屋;
3.2013年7月私房普查数据库完善后,未办理合法审批手续所建成的房屋;
4.违反审批内容批小建大或少批多建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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