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及其他

编稿时间: 2017-08-03 10:30 来源: 国家统计局 浏览量:1次  字体:

特大火灾  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重大火灾  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较大火灾  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一般火灾  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  指按照管辖的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要案  指县、处级以上干部的犯罪案件。该指标主要反映职务犯罪案件中县、处级以上干部被人民检察院依法立案侦查的情况。

批准逮捕  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提出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根据事实,依法做出逮捕决定。该指标主要反映人民检察院对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后依法做出批准逮捕决定的情况。

决定逮捕  指人民检察院对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依据法律做出的逮捕决定。该指标主要反映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行使决定逮捕权的情况。

提起公诉  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和检察机关侦查部门等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根据事实,做出提起公诉的案件。该指标主要反映人民检察院对各种刑事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情况。

适用简易程序  指人民法院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提出抗诉  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提出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的诉讼活动。包括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的抗诉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提出的抗诉。

撤回抗诉  指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的抗诉,经审查,认为抗诉不当时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同时通知提出抗诉的下级人民检察院。

立案监督  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刑事立案活动的监督。包括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和不应立案而立案的监督。

监督立案  包括侦查机关接到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后主动立案和执行通知立案两个内容。

监管活动  指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等监管改造场所的管理活动进行的监督。

青少年罪犯  指人民法院在报告期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有罪判决中14周岁以上不满25周岁的罪犯。其中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罪犯为未成年罪犯。

行政案件  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的案件。

单独赔偿  指单独提起行政赔偿的案件。当事人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没有争议,就行政侵权造成的损害赔偿单独提起赔偿诉讼。

公证人员  指在公证处工作的人员总称,包括公证处主任、副主任、公证员、公证员助理(助理公证员)和其他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公证文书  指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申请,依照事实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证明文书。

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数  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劳动争议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审查,符合受理条件而正式立案、准备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参保)职工人数  指报告期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在社保经办机构已建立缴费记录档案的职工人数,包括中断缴费但未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职工人数,不包括只登记未建立缴费记录档案的人数。

2.(参保)离退休人员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的人数。

3.基金收入  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缴费单位和个人按国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以及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形成基金来源的收入。包括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利息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转移收入、财政补贴和其他收入。

4.基金支出  指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的养老金、丧葬抚恤补助,以及由于保险关系转移、上下级之间调剂资金等原因而发生的支出。包括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各种补贴、医疗费、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救济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转移支出、其他支出等。

5.基金累计结余  指截至报告期末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累计余额。

基本医疗保险

1.参保人数  指报告期末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相应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

2.基金收入  指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或缴费标准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补助资金以及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形成基金来源的款项,包括:单位缴纳收入、个人缴纳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含医疗救助补助个人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3.基金支出  指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给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支出,以及其他支出。包括住院医疗费用支出、门急诊医疗费用支出、个人账户基金支出、其他支出。

4.基金累计结余  指截至报告期末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余金额。

失业保险

1.参保人数  指报告期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参加了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及地方政府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人员的人数。

2.基金收入  指报告期内筹集的失业保险基金的总额,包括失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其他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

3.基金支出  指报告期内为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等支出的基金总额,包括失业保险金支出、医疗补助金支出、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支出、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支出、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支出、其他支出、转移支出、上级补助支出、下级上解支出。

4.基金累计结余  指截至报告期末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累计余额。

工伤保险

1.参加保险人数  指报告期末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人数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数。

2.享受保险待遇人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因工伤或职业病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数。为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中未评定等级的人数、享受伤残待遇人数以及享受因工死亡待遇人数之和。

3.基金收入  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按国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纳的工伤保险基金,以及通过其他形式取得的形成基金来源的款项。包括:单位缴纳的社会统筹基金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

4.基金支出  指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给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工伤保险待遇支出及其他支出。包括工伤医疗费、伤残补助金、工亡补助金、护理费、丧葬补助费、工伤预防费用、职业康复费用和其他支出。

5.基金累计结余  指截至报告期末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金额。

生育保险

1.参保人数  指报告期末依据有关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人数。

2.基金收入  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纳的生育保险基金,以及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形成基金来源的款项,包括:单位缴纳的基金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3.基金支出  指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给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因妊娠、分娩和计划生育手术而享受的待遇及其他支出。包括:生育津贴、医疗费用支出及其他支出。

4.基金累计结余  指截至报告期末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