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昂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鼓励各职能部门积极争取无配套资金项目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新预算法第十六条“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但是,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由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除外”的规定,将根据事权与财权对等的原则划分收支,不属地方事权的将不再要求地方配套。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君山区财政局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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