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区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第68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 2017-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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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燕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基层财政转移支付存大的问题与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国从1994年开始实行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至今已经20年,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对调动中央和地方积极性,促进国家财政收入平稳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中央财政收入在全国财政收入中占比上升的同时,地方承担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却日益增加,中央不得不通过大量的转移支付项目对地方给予补助,地方财政支出对中央转移支付的依赖度不断上升(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时,因为时间紧迫等方面的原因,当时将主要精力放在了划分财权上,而没有把事权细划清楚,结果出现了目前财权层层上收,事权层层下放的局面,严重削弱了地方政府的支出自主权)。2013年,中央公共财政收入60198亿元,占全国财政收入的46.6%,同年的中央本级财政支出20471亿元,仅占全国财政支出的14.6%,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48019亿元,是中央本级支出的2倍多。另外,“营改增”的全面推进,作为地方唯一主体税种的营业税逐步纳入到增值税这一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框架之内,地方税收入划分更趋弱势,日益影响到各级地方财政的独立正常运转。

目前,由于各方面对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方向和具体规范内容的认识上存在较大分歧,难以就政府间财权和事权划分、收入划分等核心内容达成共识,新预算法没有对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进行细化规定,而是沿用了原预算法的原则性规定(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但是将规范的重点转向了取得共识较多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分税制财政体制下平衡地区间财力差距的一项重要制度。近年来,财政转移支付规模快速增长,2013年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总额42973亿元,其中一般性转移支付24363亿元,占56.7%;专项转移支付18610亿元,占43.3%。

由于1994年出台的老预算法对转移支付制度没有具体规定,在实际操作中,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还存在着一些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受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清晰的影响,转移支付结构不够合理;一般性转移支付项目种类多、目标多元化,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功能不强;专项转移支付涉及领域过多,分配使用不够科学;一些项目行政审批色彩较重,与简政放权改革的要求不符;地方配套压力较大,财政统筹能力较弱;转移支付管理漏洞较多、信息不够公开透明等。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新预算法对转移支付制度进行了比较系统的规范。①划分种类。从纵向划分,转移支付包括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和地方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从横向划分,转移支付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②确立原则和目标。新预算法明确: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③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提出以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由下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本标准和计算方法进行分配。建立一般性转移支付稳定增长机制,逐步将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比重提高到60%以上。④清理、规范专项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是指上级政府为实现特定的宏观政策目标,以及对委托下级政府代理的一些事务进行补偿而设立的专项补助资金,地方政府应当按照上级政府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新预算法规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但是,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除外。同时还增加关于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的规定,要求大力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在合理界定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基础上,取消专项转移支付中政策到期、政策调整、绩效低下等已经没有必要继续实施的项目。同时严格控制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专项转移支付,对属于地方事务的划入一般性转移支付。切实整合目标接近、方向类同、管理方式相近的专项。⑤规范管理制度。要求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将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给下级政府,下级政府应当将上级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编入本级预算。

新预算法首次规定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为进一步完善分税制、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制度奠定了法制基础,有利于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提高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公开性。通过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和清理压缩专项转移支付,有利于减少“跑部钱进”现象和进一步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也有利于地方统筹安排预算,提高地方预算编报的完整性。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君山区财政局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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