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君财字﹝2020﹞8号A类 同意公开
对君山区政协五届四次会议第25号建议的
答 复
罗永清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构建君山区税收“洼地”,助力地方税收留存过20亿元》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针对议案中提出的第二条:对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及小规模企业的所得税可以选择核定征收。根据相关税收法律规定,本局认为:小规模企业是增值税的概念,应当表述为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对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及小型微利企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但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核定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或者37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3条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上述特定纳税人包括: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注:本条已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2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8号)修订];(二)汇总纳税企业;(三)上市公司;(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对上述规定之外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对其中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促使其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达到查账征收条件后要及时转为查账征收。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2)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3)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以上所说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加强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管理:(1)加强建账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账簿。对不能设置账簿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等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税所得率。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2)加强非法人企业注销登记管理。企业投资者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税务事宜,未纳税所得应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3)加强个人消费支出与非法人企业生产经营支出管理。对企业资金用于投资者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消费性和财产性支出的部分,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等有关规定,依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议案中第三点:对于股权转让、并购重组等大宗交易的可以整体做企业利润核定征收,然后依照国家个人所得税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观点,根据全文对于股权转让、并购重组等大宗交易的可以整体做企业利润核定征收,核定后综合税率约为10%,然后按照10%所得缴纳35%的个人所得税。本局认为,核定后综合税率及相关表述有一定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第十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在对股权转让收入进行核定时,必须按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其他合理方法的先后顺序进行选择。被投资企业账证健全或能够对资产进行评估核算的,应当采用净资产核定法进行核定。被投资企业净资产难以核实的,如其股东存在其他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的股权转让或类似情况的股权转让,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采用类比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以上方法都无法适用的,可采用其他合理方法。股权转让的应纳税所得额,以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计税成本和转让过程中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转让解禁后限售股的所得税税率通常为25%,向其自然人股东分派红利时又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整体税负为45%。
提案中填到税费返还,该表述不合法,只有政府扶持一说,没有税费返还表述。
感谢您对君山区财政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0年4月13日
承办负责人:廖钶珉
承办人及联系电话:易新光 0730-8178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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