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山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区政府编制了《君山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取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君山区政府网(http://www.junshan.gov.cn)查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主要是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具体包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各类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在君山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此外还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通过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电子显示屏、发放便民资料或者运用政务微信、政务微博、手机APP等途径予以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收到申请后,能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予以答复,并告知申请人。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君山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数字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君山区柳林洲街道洞庭大道188号;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730-3312345转8126;
邮政编码:414005;
电子邮箱:93738252@qq.com。
(二)受理程序
⒈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君山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君山区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junshan.gov.cn/webapp/junshan/ysqgk/index.jsp)上下载。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所申请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⒉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受理机构将代为填写。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君山区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平台,按要求详细填写有关申请事项后,通过网上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线受理:https://www.junshan.gov.cn/webapp/junshan/ysqgk/index.jsp)
本机关不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业务。
⒊申请处理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公开责任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⒋收费标准
本机关免费提供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但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将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