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君山区中心城区安置房建设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水产养殖场、芦苇总场,区直各单位:
《君山区中心城区安置房建设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3日
君山区中心城区安置房建设分配管理
暂 行 办 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顺利推进中心城区城市建设,规范安置房分配管理行为,有效解决居住的人地矛盾,缓解禁违拆违治违的工作压力,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切实保障房屋被征收人和安置对象的合法权益,推进重大项目建设,规范安置房建设、分配和安置小区后期日常管理,构建和谐稳定,有效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置房,是指由区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委托相关单位组织实施,提供优惠政策、明确建设标准、限定供应价格等,用于中心城区重大工程建设、旧城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工业园区建设等土地依法征收项目和君山垸居民建房一类控制区范围内,符合居民住房建设条件的无房户、住房困难户及其它特殊情况居民等住房安置的房屋。
第三条 本区中心城区范围内,安置房的分配管理,适用本办法。其它乡镇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安置房的分配实行“六公开一监督”的原则:
(一)分配政策公开;
(二)分配程序公开;
(三)分配房源公开;
(四)分配对象公开;
(五)分配过程公开;
(六)分配结果公开;
(七)接受区人大、政协、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员及纪检、监察、公证、审计等监督部门对分配工作和分配结果的监督,确保分配的公平公正。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心城区安置房分配管理工作负总责。区土地依法征收和禁拆治违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中心城区安置房分配的政策指导、计划分配和实施方案的审定等。区征收禁违局负责安置房分配工作的具体实施。公安、监察、发改、财政、规划、国土、住建、房产、城投、镇(街道、场)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安置房的建设、分配、管理工作。
二、安置房建设
第六条 中心城区安置房建设应当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各类建设手续。
第七条 中心城区安置房建设位置应当根据城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区内近期建设计划的要求,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第八条 中心城区安置房建设应当由区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委托的相关单位组织实施。各业主单位应当根据中心城市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工业园区建设、项目建设、禁违拆违等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制订安置房建设计划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据安置房规划布点进行建设,业主单位和区各职能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国家安置房建设政策性资金支持。
第九条 中心城区安置房应依据国家规定的普通商品房建设标准设计,严格执行规划、设计、勘察、环保、消防、安全、卫生、市政、绿化等国家规范,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建设水平。配套的水、电、气、通讯、绿化等公共设施应同安置房统一设计、同步建设。
三、安置房使用和分配
第十条 安置房建成完工验收后,由业主单位移交给区征收禁违局统一分配。
安置房原则上主要用于中心城区重大工程建设、旧城区改造、工业园区建设等土地依法征收项目的拆迁安置;同时,每年应调剂一部分作为禁违拆违治违工作的疏导用房,纳入安置房分配范围,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土地依法征收项目安置房分配流程。
(一)土地依法征收项目启动前,区征收禁违局和属地单位组织对被征收户安置房选择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确定所需的安置房位置、户数、套数等基本数据,根据项目先后顺序和被征收地块区域位置,遵循就近安置的原则,统筹安排安置房源。
(二)区征收禁违局根据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国有土地收回补偿安置方案的要求,按照《君山区被征收集体土地拆迁住房安置人口认定试行办法》(君政办发〔2017〕22号),根据征拆户户籍情况,核定安置人口,确定被拆迁户安置房套数和面积,属地单位根据核定的安置房套数和面积与拆迁户签订拆迁安置协议。
(三)项目征拆任务基本完成后,区征收禁违局联合属地单位和相关部门,按照制定的安置房分配方案,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安置房楼栋、楼层,并将拆迁安置户的姓名、楼栋、楼层、面积、车库或杂屋的位置,各楼层的价格,车库和杂屋的价格等进行审定后公示。公示期满,由区征收禁违局签字、盖章,由分管副区长审核,报区长审批后签订《安置房购买合同》。
(四)《安置房购买合同》的签订人为征地拆迁房屋的产权人或其直系亲属,没有产权登记的,为征收房屋的实际居住人,以后办理产权登记以《安置房购买合同》签订人为准。
第十二条 君山垸居民住房建设一类控制区范围内的无房户、住房困难户及其它特殊情况家庭等,安置房申请审批按以下流程办理。(征拆或即将征拆区域的居民住户,不按此类情况申报)
(一)申请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君山垸居民住房建设一类控制区内,无房屋和宅基地转让行为的危房、无房、住房困难及特殊需房户。
危房户:指经法定部门鉴定属D级危房户,且在申报前五年内无房屋转让行为。
无房户:指无产权证房屋和事实上的无房屋权属户。
住房困难户:指人平住房面积低于(含)20平方米的户。
特殊需房户:其他特殊情况户。
2.申请人户籍必须符合下列之一
(1)户籍(2000年12月26日前)在君山垸居民住房建设一类控制区内村(社区)、组;享有当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履行了相关义务,且年龄达到法定婚龄;
(2)2008年1月1日之前,经批准迁入君山垸居民住房建设一类控制区内村(社区)、组;原户籍所在地的户籍已注销、原籍宅基地已被收回;取得迁入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履行了相关义务,且年龄达到法定婚龄;
(3)户籍不在君山垸居民住房建设一类控制区内村(社区)、组,但确系在君山垸居民住房建设一类控制区内村(社区)、组长期居住(2000年12月26日前来君山农场);在当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常年从事农业生产;镇(街道)场、村(居)委会能出示来本址的具体时间和土地承包合同书等证明材料;户籍所在地无宅基地或宅基地已被收回;履行了相关义务,且年龄达到法定婚龄。
3.申请人家庭无违反计划生育和违法建筑等不良纪录。违法生育的家庭,社会抚养费满额征缴后方可申报;2012年1月以后存在违法建筑的必须先拆除违法建筑后方可申报。
(二)申请人必须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安置房申请报告;
2.填写完整的《君山区居民安置房申报表》;
3.居民及其家庭人口身份证、户口簿、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最新户籍证明(复印件一份,核原件)。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判决书及财产分割协议;
4.村(居)委员会、镇(街道)场分管领导签字、盖章的申请安置房户住房实际情况证明,房产部门的房产证明、无房证明或已转让房屋的证明;
5.安置对象本人及子女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和无违法建筑情况证明;
6.申请人对所提交的有关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书面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申报信息。
(三)符合条件的申报家庭只能按“一户一套”的原则分配安置房购房份额。户主为申请人,与申请人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应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参与申请;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籍的,只能由一方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另一方户籍所在地负责协助调查相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离异家庭的未成年子女列入法定抚养方的家庭成员参与申请;户主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或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安置房按30平米/人的标准,享受政府审定的安置房基准价购置房屋,超出面积按实际建筑成本价购买。
(四)安置房申请与审批
1.申请。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镇(街道)场提出书面申请。
2.审批。安置房分配,按“三审三公示”的程序进行审批。
初审:申请人向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审核表并提交相关资料,村(居)委会收齐资料后,召开有群众代表参加的会议集体研究审议,审议通过后在村(居)委会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经办人和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实名签字、盖章,并出具初审意见上报镇(街道)、场。对初审没有通过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原因,对资料组织不齐的应及时告知其应补充的资料及其要求。
审核:镇(街道)、场收到申报资料后,核实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公安、房产、国土、规划(未批宅基地)、计生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并召开镇(街道)、场安置房分配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将审议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经办人和主要负责人实名签字、盖章,报区土地依法征收和禁拆治违工作领导小组复审备案。对审核没有通过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原因。
复审:区土地依法征收和禁拆治违工作领导小组收到备案材料后,每半年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人资格和申报资料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将复审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分管副区长核定并报区长批准,进入安置房轮候名册。对复审没有通过的应按上报途径书面告知申请人原因。
第十三条 对符合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居民,根据对象申请顺序及安置房房源规模,确定安置房轮候顺序,建立轮候名册并向社会公布。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安置房。对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安置条件的,取消其轮候资格并通知本人。
区征收禁违局联合属地单位和相关部门,每年根据安置房的房源和制定的安置房分配方案,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申请人安置房的楼栋、楼层,并将安置户的姓名、楼栋、楼层、面积、车库或杂屋的位置,各楼层的价格,车库和杂屋的价格等进行审定后公示,公示期满,由区征收禁违局签字、盖章,报分管副区长审核后签订《安置房购买合同》。产权登记办理以《安置房购买合同》签订人为准。
第十四条 安置房购买价格和要求。
(一)区财政局国资管理中心建立专门的安置房销售账号,负责收取安置房销售收入及其他相关资金。
(二)签订了《安置房购买合同》的拆迁安置户,应在合同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购房款和其它费用,在规定时间内未缴清购房款及其他相关费用的,将视为自动放弃购买安置房的权利。放弃了安置房安置权利的被安置人,以后无权要求区政府重新安置。
(三)安置房价格,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按区人民政府核准,物价部门批准的基价执行;各楼层的系数以具体的征拆项目和安置房地段为基础,由业主单位和区征拆禁违局共同研究,报区政府审定。车库和杂物间原则上“一户一间”,按规定价格自愿购买,只签订购买协议,不办产权登记;商业门面采取协议出售或拍卖形式处理。
(四)安置户在购买安置房(包括住房、车库、杂屋、门面等)时,必须按要求同时缴纳应由产权人缴纳的房屋维修基金、办证费用及水、电、气、网络、有线电视、通讯入户等其它相关费用。
(五)依法购买的安置房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购买5年(含)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可上市交易。5年内上市交易的安置房,一律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四、安置房管理
第十五条 业主单位负责安置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房屋产权证件办理等。
第十六条 安置户入住前,由业主单位或属地单位负责或指定物业公司管理安置小区,安置户入住后通过选举形式,选举产生并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行使业主权利和义务,管理本小区,并通过公开招募方式引进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岳阳市物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小区内全体业主收取物业费,做好小区的日常管理、设备检修与维护、安保、保洁等工作。
第十七条 安置户入住后安置小区社会事务移交属地单位社区管理。
五、附 则
第十八条 区人大、政府、政协及发改、监察、财政、审计、国土、规划、民政、物价、房产、税务等相关部门、媒体以及群众监督员对安置房分配过程和结果实行全面的监督。
第十九条 安置房分配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有隐瞒相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或以不正当手段申请安置房份额的,可不予受理;已分配的可依法收回,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安置房的资格。
第二十条 如发现有套取安置房分配份额,从中牟利的不法行为,追回其分配份额,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处置。
第二十一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为安置房分配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出具虚假证明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安置房分配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其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置房分配工作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责令限期改正,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