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君山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君山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芦苇总场,区直及驻区各单位:
《君山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4日
君山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巩固我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更好地为我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高质量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9〕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29号)、《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交农路〔2021〕1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和“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的原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主要包括日常养护、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应急养护等。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是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职责是:
(一)制定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划和工作计划;
(二)建立本区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
(三)落实区、镇(街道)、建制村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
(四)完善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筹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不足部分,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
(五)明确镇(街道)、建制村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具体职责,督促其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
第六条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养护管理机构是县道养护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制;
(二)执行和落实各项养护管理任务,制定和实施全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年度实施计划;
(三)负责县道日常养护管理;
(四)指导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并对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的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目标考核。
第七条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是本辖区内的乡道、村道养护管理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辖区内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管理;
(二)负责筹集配套本区域内乡道、村道养护管理资金;
(三)协助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县道养护管理工作;
(四)及时处理和上报辖区内农村公路损毁、中断及重大安全隐患等情况,组织辖区内乡道、村道的应急养护工作。
第八条 村道养护按照“农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由村民(居民)委员采取一事一议、以工代赈等办法组织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乡村两级要加强宣传引导,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乡规民约、村规民约。
第三章 养护资金
第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
第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主要来源为:国省补助资金、区人民政府公共财政预算配套资金、村民(居民)委员会“一事一议”筹集的用于村道养护的资金、企业和个人等社会捐助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一条 根据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总额“1053”标准:县道每年每公里10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5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3000元,按照60%分摊比例列入区公共财政预算。区人民政府根据各自的管养里程数和养护资金标准下达日常养护资金,下达资金随着管养里程变化而变化。
第十二条 养护工程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公路技术状况检测与评定、养护决策咨询、养护设计、养护施工、工程管理及质量控制、工程验收、项目后评估、监理咨询等。
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捐助的资金,应当在尊重捐助企业和个人意愿的前提下,由接受捐赠单位统筹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村民(居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筹集养护资金,由村民(居民)委员会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村道养护。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内部检查监督制度,自觉接受审计和财政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十五条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各农村公路养护机构应当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湖南省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办法(试行)》(湘交农路〔2021〕160号)、《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18﹞33号)要求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管理。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要求:路面接(裂)缝无渗水、路面平整无坑槽、路肩平顺无反坡、边沟畅通无淤塞、边坡整洁无失稳、交安设施无缺损、绿化美观无遮挡、桥梁隧道无失养、未施工路段无弃养,保持良好稳定的技术状态。
第十六条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区年度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实施计划,并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由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养护工程按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相关管理程序,符合招投标条件的应实行招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坚持“常年养护、季节养护、临时养护”并重的原则,实行专业养护和群众养护相结合,逐步走向社会化、市场化。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沿线绿化,纳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的绿化计划,县道的绿化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乡、村道的绿化由所属镇(街道)、村自行负责。
第二十条 区人民政府、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农村公路养护需要的用地、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等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注意对沿线生态环境的保护,减少水土流失和植被破坏,养护废弃物应当及时收集清理。
第二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应急救援系统,分级制定预案,应对各种自然灾害和突发安全事件,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第二十三条 鼓励将日常养护交由公路沿线的村民负责,采取个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实施,并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群众性养护队伍;鼓励采用以奖代补等方式,推广将日常养护与应急抢通捆绑实施并交由农民承包;鼓励农村公路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力量自主筹资筹劳参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通过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纳入公益岗位等方式,积极吸收贫困群众参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为贫困群众提供就业机会。
第二十四条 镇(街道)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本行政区域内村级公路集中整修。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给予技术指导。
第二十五条 区交通运输局主管部门及其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定期组织开展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路面技术状况评定宜采用自动化快速检测设备。推进农村公路智能化养护平台建设,结合养护平台将路况检测结果运用于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年度计划等养护决策。
第二十六条 负责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合同规定定期进行路况巡查,发现突发损坏、交通中断或者路产路权案件等影响公路运行的情况时,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和上报。农村公路发生严重损坏或中断时,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及时修复和抢通。难以及时恢复交通的,应当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并告知绕行路线。
第五章 安全管理及安保设施建设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必须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标准执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安保设施主要有标志、警示牌、标线、示警桩、示警防护墩、连续式钢筋混凝土护栏、钢护栏、挡土墙、反光镜及强制减速设施等。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应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3-2009)的规定及《公路养护技术规范》中的要求,逐步完善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安全设施。
农村公路中已设置的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应定期保养,及时修复和更换受损部分。
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养护作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安全、交通安全和工程质量。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完善养护质量和安全制度,加强作业人员教育和培训。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筹集或者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或者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的,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的,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补助资金拨付,依法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检查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四条 镇级每月组织开展日常养护检查或巡查不少于一次并做好记录,村级做好日常巡查记录。恶劣天气、特殊时期和特殊路段应适当加大巡查频率。
第三十五条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考评办法和标准,制定本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细则,每季度对全区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以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结果作为养护质量考核的重要指标,按考核细则对各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进行考核,最终的考核结果纳入区人民政府年度综合绩效考核范围,并将养护资金拨付与检查考核结果挂钩。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