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山区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及农用地合同化管理工作方案(君办〔2018〕27号)
各镇(街道)、场,区直各单位:
《君山区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及农用地合同化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5月25日
君山区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
及农用地合同化管理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5〕33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湘发〔2017〕3号)和《中共岳阳市委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实施方案》(岳发〔2018〕6号)精神,按照《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7〕37号)和《岳阳市国土资源局岳阳市财政局岳阳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岳阳市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岳国土资发〔2017〕32号)要求,加快推进我区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及农用地合同化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农垦国有土地确权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有利于强化农垦土地权益保护、有利于创新农垦土地管理方式、有利于促进农垦改革发展,依据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加快推进我区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确认湖南省君山农垦有限公司对其合法取得的土地等不动产享有物权,依法调处土地权属纠纷,并在此基础上对国有农用地进行经营现状调查,摸清底子,逐步实现信息化、合同化管理,为加强经营田租赁费征缴,夯实现代农业发展基础、促进垦区和谐稳定、推进农垦改革发展提供支撑。
二、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按照《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56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20号)、《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7〕37号)要求,依据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按照“依法依规、因地制宜、先易后难、注重时效”的原则,加强组织、周密部署,采取有效措施,把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落到实处,确保2018年底前完成我区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任务,做到农垦国有土地“权属应确尽确、证书应发尽发”。在完成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基础上,开展农用地经营现状的调查,实行经营现状数据化,实施合同化管理,实现精准化管理。
(二)主要任务
1.明确登记发证主体,开展农垦国有土地权籍调查。根据国家农垦改革相关要求,君山区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主体是湖南省君山农垦有限公司。国土、农垦部门应按照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要求,充分利用已有调查成果资料,查清农垦国有农场依法使用的每宗国有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在全面查清权属状况、完成权属指界等基础上,采用合适的测量方法开展不动产测绘。权籍调查完成后,按照统一的不动产单元编码模式,形成包括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和权籍图等在内的调查成果,由国土、农垦、财政等部门会商形成一致意见后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对公路、水库等基础设施一并进行调查和测量。
2.加快办理农垦国有土地登记手续。国土、农垦部门完成各类土地权籍调查后,尽快向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符合登记要求的成果资料,提出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对权籍调查成果通过审核的农垦国有农场合法使用的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办理登记手续。对于农垦原国有农场依法使用的建设用地,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农村集体土地不纳入本次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范围。
3.加强农垦国有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建立由区委、区政府牵头,国土、财政、农垦、公安、司法、法制、档案、信访等相关部门和相关镇(街道)场参加的农垦国有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互利互让”的原则,依法调处土地权属争议,化解矛盾纠纷。对于争议已解决的农垦国有土地,区农垦部门持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文件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对于已有生效的农垦国有农场土地权属争议调解或处理结果,不得因有关方面人员变动或农场隶属关系变更而改变。对于权属争议一时难以调处的农垦国有土地,可将争议部分划出,不得扩大争议范围,将没有争议的土地先办理登记发证手续,争议土地待争议解决后再予以登记发证。
4.规范管理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相关成果。国土、农垦部门及时整理完善农垦国有土地权籍调查、权属争议调处和登记发证相关成果,开展农垦国有土地管理信息库建设,实现信息化管理。
5.开展农垦国有农用地经营现状调查。在完成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基础上,开展农用地经营现状的调查,完成经营现状数据化,纳入农垦国有土地管理信息库,实现信息化管理,并逐步实施合同化管理。
三、工作路线与方法
国土、财政、农垦等部门利用省级统一制作下发的外业调查工作底图,组织相关技术单位,开展权籍调查,形成包括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和权籍图等在内的调查成果,利用调查成果和相关资料完成登记发证申请和数据库建设工作,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申请依法办理登记发证手续。制作经营现状鱼鳞图。同时建立由区委、区政府牵头,国土、农垦等部门参与的农垦国有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
(一)工作准备
1.建立工作机制。成立由区委、区政府牵头,国土、财政、农垦等部门及相关镇(街道)场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班子。建立相应办事工作机构,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调”的工作格局,负责制订实施方案和组织实施。
2.强化宣传培训。相关部门和镇(街道)场要广泛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活动,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3.资料收集与分析。根据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需要,农垦部门在国土部门的指导下,布置收集农垦国有农场农场范围、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已登记发证成果、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成果、最新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和1:2000不动产登记基础数据。农垦部门组织技术单位全面整理历年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已确权登记发证的成果资料,摸清已确权登记发证的宗地档案资料缺失、登记不规范及需补充房屋登记的情况。利用已确权登记发证成果及农垦国有农场管理相关资料,摸清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存在的问题,掌握工作重点、难点。
(二)权籍调查
1.工作底图制作
调查工作底图由省级统一制作,区农经站(区农垦事务局)要安排专人进行沟通衔接,及时取得底图制作所需的数据,发现并解决制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工作底图的正确性和完整性。调查工作底图制作完成后,由农垦部门使用。
2.权籍调查
权籍调查工作由农垦部门在国土部门指导下,组织技术单位及农垦相关各镇(街道)场完成。农垦部门应及时从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农委权籍调查技术单位甄选出的名单中选定权籍调查技术单位,收集权属来源资料,利用外业调查工作底图,组织调查技术人员、相关指界人开展权籍调查,全面查清农垦国有农场依法使用的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原则上要划清农垦国有农场的建设用地和农用地界限,分宗调查;未利用地和农用地可划为一宗地,但要调查清楚未利用地的范围和面积。对于已有合法的权属调查成果,已经标绘或明确了农垦国有农场土地权属界线的,经核实权属界线无变化的,不再进行权属调查指界。
3.内业编辑与公示
权籍调查完成后,区农经站组织权籍调查技术单位,按照统一的不动产单元编码规则,形成包括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和权籍图等在内的调查成果,并根据有关标准规范制作权籍调查成果公示资料,按规定组织完成调查成果公示。
(三)登记发证
在农垦国有农场权籍调查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由区农经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符合要求的成果资料,提出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充分做好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准备,对于农垦国有农场使用的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2条办理登记手续,登记为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并在登记簿、证书附记栏以及附图中对未利用地的面积和范围进行标注。对于农垦国有农场依法使用的建设用地,以及地上的生产经营用房、办公楼、医院、学校等,属于合法取得并具备登记条件的,先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待条件具备后,再连同地上合法取得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一体办理登记手续。对已登记发证的宗地但缺失档案资料、登记不规范以及需补充房屋登记的,或因农场改制名称发生变化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开展不动产变更登记,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农垦国有农场长期使用、与相邻各方没有权属争议但权属来源资料缺失的国有土地,经相邻各方指界确认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可将登记事项在其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公告30天,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直接办理登记发证手续。
(四)开展农用地经营现状调查
制作经营现状鱼鳞图,完成经营现状数据化。
(五)数据库建设
区农经站要及时组织相关技术单位,整理完善农垦国有土地权属调查、权属争议调处和登记发证相关成果,建立集影像、图形、权属为一体的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农用地经营现状数据库,建设农垦国有土地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化管理。同时,各镇(街道)场和国土等部门要加强登记信息共享服务,促进登记成果有效利用。
四、进度安排
(一)全面推进阶段
1.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责任。由区委、区政府牵头,国土、财政、农垦部门及各相关镇(街道)场于2018年5月之前,结合实际情况,明确工作进度安排、组织实施、经费保障等,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2.狠抓任务落实,全面开展农垦国有土地确权。区直有关部门和镇(街道)场根据时间节点要求细化工作安排,落实人员和经费预算,抓紧组织实施,区农经站要在2018年4月下旬选定技术单位;2018年5月要全面开展权籍调查、权属争议调处工作;2018年6月底前完成农垦国有土地的权籍调查工作。国土资源分局、区农经站、区财政局将根据各镇(街道)场工作推进情况,适时开展督导。
3.积极推动权属争议调处。各镇(街道)场、国土资源分局、区农经站、区政府法制办、区司法局、区信访局等部门联合开展农垦国有土地权属争议排查,划定农垦国有土地争议范围,全面掌握农垦国有土地权属争议情况。国土资源分局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加大权属争议调处力度,努力化解农垦国有土地权属争议。
4.全力办理登记发证。区农经站要完成全部农垦国有土地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加快农垦国有土地登记申请的受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对争议解决的农垦国有土地,及时办理登记发证手续。确保在2018年6月底前,完成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总证发证任务。
5.开展经营现状调查。在权籍调查的同时,配合开展农用地经营现状的调查,制作农用地经营现状鱼鳞图,完成经营现状数据化,要求在2018年12月底基本完成。
(二)总结验收阶段
1.加快农垦国有土地信息化建设。2018年6月底前,国土、农垦等部门要及时组织技术单位整理完善农垦国有土地权籍调查、权属争议调处和登记发证相关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推进国有土地资源信息化建设。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加强登记信息共享服务,促进登记成果有效利用。
2.系统整理工作成果,全面总结工作。2018年9月,各相关单位要集中力量系统总结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并于2018年9月底前,由国土、农垦、财政等部门完成工作自查后,积极加强与上级对口部门衔接,将我区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总结报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委员会,申请市级工作成果检查验收。同时,适时出台《君山区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农用地管理的规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我区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立由区委书记任顾问,区长任组长,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区政协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区纪委(监察委)、区委组织部、区委政法委、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区农经站、国土资源分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人社局、规划分局、区审计局、区农业局、区水利局、区信访局、区司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计局、区史志档案局、君山公安分局、区政府法制办、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及农垦各相关镇(街道)场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君山区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及农用地合同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区农经站,区农经站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加强对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及农用地合同化管理的组织领导,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和督查考核,推进有关决策和工作任务的落实,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镇(街道)场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
(二)强化部门职责。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区政府办负责全区农垦国有土地确权及农用地合同化管理工作部门工作协调;负责我区农垦国有土地与周边县界址纠纷及矛盾协调工作。区农经站负责会同国土、财政部门研究制定工作方案;负责抓好农垦国有土地确权业务指导、上下协调、工作督查、组织验收把关以及协助信访维稳工作;负责指导相关镇(街道)场组织做好资金筹措及使用管理、权籍调查、登记申请,做好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并组织做好农垦国有土地管理信息库建设等工作。国土资源分局负责会同区农经站、区财政局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提供相应的确权技术和资料,协助区政府解决权属争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我区农垦国有农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配合区农经站开展农用地经营现状调查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安排所需工作及补助经费,并监管经费使用情况;负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工作。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查处涉及农垦土地确权及农用地合同化管理工作干部违纪违规及参与土地违法活动并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行为。区委组织部负责将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及农用地合同化管理工作纳入干部年度考核和涉及土地确权违纪干部的处理。区委政法委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土地确权及农用地合同化管理扫黑除恶工作,严厉打击国有土地确权各种违法行为。区委宣传部负责全区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及农用地合同化管理工作政策宣传、新闻报道、典型事例挖掘、舆论监控处理。区住建局负责乡镇规划区范围的确定及提供规划图。区人社局负责农场职工身份甄别;牵头制定退休退田的审批流程,逐步进行清理、整顿以前已退休未退田的对象,妥善处理好退休未退田问题。规划分局负责提供全区规划图和违章建设的界定。区审计局负责加强国有土地确权资金项目的监督审计。区农业局负责提供农垦土地等级和地类情况。区水利局负责河道、渠道两侧国有土地的权属界定工作。区信访局负责牵头负责全区农垦国有土地确权及农用地合同化管理信访维稳和纠纷协调工作。区司法局负责提供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相关法律咨询服务与司法解释。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国有公路道路界址确定。区卫计局负责牵头指导镇村开展农垦出生人口分类登记核定。区史志档案局负责指导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做好确权登记发证资料归档管理指导工作。君山公安分局具体负责打击国有土地非法私下流转、强行霸占或买卖农垦国有土地、擅自改变农垦土地用途和非法侵占农垦土地、恶意阻拦农垦土地确权工作开展等违法行为,负责农村社会治安维护;配合卫计部门指导镇村开展出生人口分类登记核定工作。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土地确权相关文件、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牵头负责对全区农垦国有土地确权工作进行督查和通报有关情况。各镇(街道)场是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及农用地合同化管理工作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农垦国有土地确权发证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确权发证工作的宣传发动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村(居)和村民(居民)小组、土地使用者配合作业单位做好相关工作。负责做好辖区内资金筹措及使用管理、权籍调查、登记申请,做好土地权属争议调处。负责辖区内国有土地非法私下流转、强行霸占或买卖农垦国有土地、擅自改变农垦土地用途和非法侵占农垦土地、恶意阻拦农垦土地确权工作开展等违法行为线索的上报;开展出生人口分类登记核定工作;负责信息资料的收集,协助作业单位做好土地权属及承包租赁资料的收集,负责农垦国有土地确权颁证工作进度上报等。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一名副职具体负责该项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分工,积极参与此项工作。
(三)切实保障经费。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在中央、省财政予以补助后,其余工作经费由区财政统筹安排。各镇(街道)场应结合实际,合理确定支出用途,编制经费预算方案,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四)强化技术支撑。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距国家要求完成时限紧;且该项工作涉及到大量、多类型国土资源基础数据使用,业务素质和专业技术要求高,区农经站应从我区实际出发,确定综合实力较强的专业技术承担单位,同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指派专人负责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指导工作。
(五)创新工作方法。国土、农垦部门及各镇(街道)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开展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登记成果的完整、真实、准确。通过依法办理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维护农垦国有土地权益,严禁通过登记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同时要根据当地实际,在充分利用已有的调查成果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权籍调查技术方法,加快推进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优先完成权属清晰、无争议的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任务。同时要加大工作力度,依法调处农垦国有农场权属争议,对于存在权属争议且一时难以解决的农垦国有土地,可先将争议部分只进行权籍信息调查,待解决争议后予以确权登记发证。
(六)注重政策宣传。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涉及农垦国有农场和相关权利人切身利益,相关部门和镇(街道)场要组织开展多层次、多途径的宣传发动、政策解读,消除误解误读,树立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权威性、严肃性,增加农垦改革的群众基础,争取社会公众特别是农垦国有农场广大职工和相关权利人的最大支持和配合,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七)抓好督促指导。建立全区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度汇总统计分析和通报制度。各镇(街道)场、国土、财政、农垦等部门在每月22日向区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及农用地合同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区国有土地确权办”)上报本月工作进展情况,区国有土地确权办每月25日向市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上报本月工作进展情况。由区委、区政府督查室牵头,组织国土、财政、农垦等相关部门对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推进情况进行专项督导,重点督促检查工作进度慢、保障措施不力的地区,督导情况纳区政府绩效考核。督导后整改不力的地区,将予以通报。
2018年5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