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君山区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及行政处罚决定书
序 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岳君)市监食行处字【2019】021号 |
经营超过保质期案 |
君山区许市镇超超红酒楼 |
92430611MA4LQQRC68 |
胡超 |
经营超保质期的“兴华啤酒”鲜啤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1、没收过期食品“兴华啤酒”鲜啤8罐;2、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
自动履行 |
君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0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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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岳君)市监行处字【2019】27号 |
未按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
岳阳市君山区益丰大药房家宁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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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君 |
未按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以5000元罚款 |
自动履行 |
君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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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岳君)市监行处字【2019】31号 |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案 |
君山区钱粮湖镇程记烟酒批发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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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爱华 |
经营标签不符合的“大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大米25袋;2、处以罚款人民币7000元整。 |
自动履行 |
君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0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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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岳君)市监行处字【2019】32号 |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案 |
君山区采桑湖镇杨平超市 |
92430611MA4M2X89X8 |
杨建平 |
经营标签不符合的“墨鱼”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墨鱼1包;2、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
自动履行 |
君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0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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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君山区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 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5 |
(岳君)市监行处字【2019】33号 |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案 |
君山区钱粮湖镇再华批发城 |
92430611MA4P04U33E |
龚建华 |
经营标签不符合的“九道湾”新疆葡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新疆葡萄1包;2、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
自动履行 |
君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0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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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岳君)市监行处字【2019】34号 |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案 |
君山区钱粮湖镇周老七批发城 |
92430611MA4P3GF45F |
戴群英 |
经营标签不符合的“天山乌梅”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天山乌梅三盒;2、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
自动履行 |
君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0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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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岳君)市监行处字【2019】38号 |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大米案 |
君山区家味道紫砂煲拌饭 |
92430611MA4P1J2C5W |
邹强军 |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大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湘为天龙抚米皇”大米30袋;2、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
自动履行 |
君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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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岳君)市监行处字【2019】39号 |
经营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
君山区良心堡镇鸿利批零超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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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先民 |
经营不符合规定的“辣妹子辣椒酱”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1、没收不符合规定“辣妹子辣椒酱”九瓶;2、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
自动履行 |
君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0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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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君山区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 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9 |
岳君)市监行处字【2019】40号 |
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鱼酸菜(酸菜王)”食品案 |
君山区采桑湖泡菜厂 |
92430611MA4LGX1Y5M |
陈国良 |
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鱼酸菜(酸菜王)”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1、没收违法所得468元;2、处以罚款人民币25000元整。 |
自动履行 |
君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1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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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审核人: 填报日期:2019年10 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