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司法厅解读《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精神,省政府办公厅于4月8日印发《湖南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21〕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行政复议是政府系统自我纠错的监督制度和解决“民告官”行政争议的救济制度,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也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改革行政复议体制,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 2015 - 2020年)》要求,“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改革行政复议体制,积极探索整合地方行政复议职责”。2020年2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会议指出“要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优化行政复议资源配置,推进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工作,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4月18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
2015-2020年,全省各级各部门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积极化解行政争议,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3.23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4660起,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现行行政复议体制之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也可以向该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条块结合”的体制导致行政复议职责分散、案件分布不均衡,人民群众“找不到、找不准行政复议机关”的情况时有发生。改革后,除了实行中央垂直领导或者以中央为主与地方政府双重领导的海关、金融、外汇、税务等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继续保留行政复议职责外,省、市州、县市区各级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全省138个),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各级部门不再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为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全省138个),依法办理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以本级人民政府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通过改革,构建统一、科学的行政复议体制,完善规范、高效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打造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行政复议专门队伍等方式,建设公正、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复议制度,推动在政府系统内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
二、研究和起草过程
起草单位多次召开党组会研究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成立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筹备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向省委编办等部门汇报、争取支持,到株洲、常德等市和省公安厅等5个部门调研,召开座谈会征求14个市州的意见,并到海南、浙江、山东、河南4省考察学习。在摸清全省行政复议工作情况,借鉴外省经验的基础上,对标中央《改革方案》的要求,起草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了80家单位的意见,经反复修改并征求司法部意见后,形成《实施意见》送审稿。2月19日和3月17日,省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11次会议审议通过《实施意见》。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3个部分,分别为改革的总体要求、主要措施和工作要求。主要措施部分,分为整合行政复议职责、健全配套工作机制、加强工作保障和监督3个方面共14点。其中,整合行政复议职责方面,为确保全省上下基本一致,避免由于规定不明确导致人民群众“来回跑”,《实施意见》对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案件管辖范围作了详细划分,对中央在湘单位的案件管辖问题予以明确。加强工作保障和监督方面,《实施意见》重点就行政复议队伍建设、办案设施和经费保障方面的问题提出了原则性、指导性意见,目的是“补短板”“强弱项”,确保各部门行政复议职责集中到政府统一行使后,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的工作顺利开展。
四、关于几类特殊行政主体的案件管辖问题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放管服”改革要求,经济开发区,省高速公路交管局在各市州(县市区)的交警支队(大队),市级政府部门(公安、交警、自然资源与规划、市场监督、生态环保、城管等)在各区的分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分局、大队、派出所)等单位,有的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可以对外作出行政行为,有的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但可以作为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在深入调研和反复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基础上,《实施意见》对上述单位为被申请人的案件管辖问题,按照“属地管理”“重心下移”原则予以明确。主要基于六个方面的考虑:一是保持全省统一,避免相互推诿;二是属地管理,方便人民群众办事;三是可以缓解改革后市政府与区政府办案任务不均衡问题;四是与行政诉讼管辖层级对应,可以缓解高级法院的办案压力;五是有利于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六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授权省人民政府可以对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的案件管辖作出规定。同时,为确保改革与法治相衔接,《实施意见》规定“行政复议法修订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关于改革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实施意见》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行政复议体制决策部署的纲领性、规范性文件,是全省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依据和指南。各级各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历史使命感和改革创新精神,坚决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各项要求,严格执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机构编制纪律、财政纪律,确保政令畅通,不允许搞变通、拖延改革、干扰改革。要妥善做好职责交接,确保改革期间履行法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职责无缝衔接。
从2021年6月1日起,省、市州、县市区三级政府同步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各级部门不再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为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以本级人民政府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一般应当将申请材料向同级司法局提交或者邮寄。
6月1日起,政府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按照《实施意见》的管辖规定,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或者将行政复议申请转送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可能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时,应当按照《实施意见》的管辖规定,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
6月1日前,政府部门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该部门继续办理至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