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岳君府复决字〔2021〕4号)

编稿时间: 2021-12-17 10:26 来源: 君山区司法局 浏览量:1次  字体: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岳君府复决字〔2021〕4号

 

申请人:黄某某  性别:男  出生年月:XX年XX月XX日

住址: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镇岳华村岳华组

被申请人:岳阳市君山区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华定兴    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1年8月23日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不服,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因该案情况复杂,2021年11月16日我府向当事人送达了《延期审理通知书》(岳君府复延字〔2021〕4号),告知当事人复议决定将延期30日作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被申请人公开施工牌制作参照的建房申请材料、红线规划图、上会审批资料。

申请人称:

2021年8月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岳阳市君山区自然资源局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被申请人公开农村建房施工牌制作参照的建房申请材料信息,红线规划图以及上会审批材料。8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了《信息公开告知书》,申请人认为该信息告知书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

一、根据岳阳市村民建房的相关规定,施工公示牌属于事前公示

申请人所称的建房公示牌发生于2014年,根据《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岳政发〔2013〕7号)第十条第(五)项规定,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分别到区(县)规划局、国土(分)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申请人所称的公示牌属于被申请人办理相关审批前的公示,公示期内申请人先向被申请人处提出申请,被申请人再办理审批。因此,公示牌并不等于被申请人已经办理了相关审批,更不等同于已获得相关审批许可。

二、申请人未向被申请人办理相关审批,被申请人无相关可公开内容

因前述文件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申请人应当在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向被申请人申请办理相关许可。因申请人未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因此,被申请人无法获取申请人要求的建房审批材料,也无该审批调阅上会的审批资料,更不会在当事人未申请的情况下主动出具红线规划图。因此,被申请人无可公示的相关资料。

三、被申请人不是申请公开内容的制作、最初获取信息的行政机关

根据前述文件第十条规定,村民建房审批流程为:村民向本村提出申请、村委初审、征集村民意见、村务公示七天、乡街复审、区(县)组织多部门联合会审,经批准后办理公示牌,公示无异议后当事人申请办理审批许可。被申请人仅是公示前多部门联合会审的部门之一,联合会审的牵头单位、组织单位、前期审查均与被申请人无关,被申请人既不是联合会审期间会议资料的制作者、也不是最初获取者。因《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岳政发〔2013〕7号)文件已废止,被申请人现无法准确判断最初制作资料的机关。

四、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因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需查询档案资料,对接乡镇、村社区,属于不可当场答复的问题。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4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表》,8月23日做出了回复,办理时间未超过15个工作日,符合法规规定的办理时限。

综上所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红线图属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相关许可应当依申请办理,当事人未申请,被申请人无法主动办理,更无相关资料可公示;申请人要求提供的公示牌办理的申请材料、上会审批资料,在客观上,被申请人既不是该信息的制作机关、也不是最初获取机关;被申请人公开方式、公开时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经审理查明:

2014年11月18日,申请人黄某某向原岳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君山分局申请房屋产权登记调查证明。经查询黄某某在辖区无房屋所有权登记。同日,案外人黄某(黄某某弟弟)、邹某某(黄某某母亲)也向原岳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君山分局申请房屋产权登记调查证明。经查询案外人黄某、邹某某在辖区无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人黄某某为了确认其与案外人黄某(黄某某弟弟)2014年在柳林洲镇岳华村岳华组申请建房的面积,2021年8月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公开制作村(居)民建房施工牌参照的建房申请材料、红线规划图以及建房联合审批会上的审批资料。被申请人于8月4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附件,8月23日向其出具了《信息公开告知书》。2021年9月18日,申请人不服该信息公开告知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14年11月27日在原岳阳市君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召开了2014年三季度村(居)民住房建设联合审批会议,会议最后确定了161户符合建房要求,柳林洲镇88户(其中改扩建30户、新建56户、补正3户),申请人黄某某与案外人黄某均在申请新建的56户名单中。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被申请人所作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清楚、符合法定程序

1、被申请人不是该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根据《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岳政发〔2013〕7号)第十条规定,村(居)民建房条件的申请办理程序:村民向本村提出申请、村委初审、征集村民意见、村务公示七天、乡街复审、区(县)组织多部门联合会审,经批准后在村务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当事人到区(县)规划(分)局、国土(分)局申请办理审批许可。被申请人是2014年三季度村(居)民住房建设联合审批会议的参与部门,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制作村(居)民建房施工牌参照的建房申请材料、建房联合审批会上的审批资料属于办理审批许可的前期资料,因此被申请人不是联合会审的牵头、组织、资料收集部门,也不是申请公开内容的制作、最初获取信息的机关,故被申请人不是该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

2、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根据《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岳政发〔2013〕7号)第十条规定的村(居)民建房条件的申请办理程序可知,在联合会审批准结果公示期满后,当事人需持相关材料到区(县)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办理审批许可事项。申请人要求公开红线规划图等政府信息属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行政许可事项的附图,经查询得知,申请人未曾向被申请人提出过办理建房许可相关证件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故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红线规划图等政府信息不存在。

3、被申请人答复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因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需查阅档案资料,对接申请人所在的乡镇、村(社区),不属于能当场答复的问题。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4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表》,8月23日作出了答复。被申请人从收到申请到出具答复书,期间未超过15个工作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办理期限,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湖南省岳阳市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