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岳君府复不受字〔2023〕1号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岳君府复不受字〔2023〕1号
申请人:XXX,男,汉族,生于1951年6月7日,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XXXX镇,身份证号码:XXXXXXXX。
被申请人:岳阳市君山区拆迁安置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贵荣。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XXX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不服,于2023年5月8日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经电话沟通,申请人于2023年5月11日补齐相关材料。经审查,本机关认为:《处理意见书》系对申请人信访反映作出的解释答复,因其不具有强制力,对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故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该申请人复议请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