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岳君府复决字〔2023〕1 号

编稿时间: 2023-03-22 16:24 来源: 君山区司法局 浏览量:1次  字体: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岳君府复决字〔2023〕1 号

  申请人:XXX,女,汉族,1968年1月28日出生,住岳阳市君山区XXX镇,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被申请人:岳阳市君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住所地:岳阳市君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方春明     职务: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12月9日作出的《不予认定视同工龄决定书》,于2022年12月20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因该案情况复杂,2022年2月17日我府向当事人送达了《延期审理通知书》(岳君府复延字〔2023〕1号),告知当事人复议决定将延期30日作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请求被申请人将1985年至1996年间其在岳阳市国营钱粮湖农场务农工龄申报上岳阳市劳动社会保障局,以解决个人退休问题。

  申请人称:

  1.申请人个人档案遗失与本人无关,是政府相关部门失职;2、申请人申请办理养老保险,相关部门以无个人档案为由不予办理;3、岳阳市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退休标准和岳阳市国营钱粮湖农场职工退休标准都属于岳阳林牧工,应当合并计算工龄,作为批准退休依据。申请人父母亲于1958年由湖南省常德市澧县王家厂移民到原湖南省岳阳市国营钱粮湖农场六分场七队,1968年1月28日其出生于岳阳市君山区钱粮湖镇丰收村,1990年其嫁入该农场八分场一队(现君山区良心堡镇团结村),在当地参加劳动,每年上交国家人头税和土地税。申请人自1983年起在家务农,有钱粮湖农场六分场职工工分册、工资花名册证据和良心堡镇团结村证明。

  申请人向本府提交的证据有:1、被申请作出的《不予认定视同工龄决定书》;2、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关于养老保险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3、《钱粮湖农场六分场职工工分制增加(转)一级标准工资花名册》;4、良心堡镇团结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5、钱粮湖镇丰收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6、良心堡镇团结村2023年3月1日出具的《证明》;7、钱粮湖镇丰收村2023年3月2日出具的《证明》;8、申请人于2023年3月2日提交的《报告》两份。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视同工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湖南省国有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03〕44号)规定:“…截至2004年12月31日,应参保而未参保的人员,如以后参保,将按其实际参保并足额缴费的时间计算缴费年限,其1995年12月31日之前的连续工龄不再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申请人XXX没有完整的农垦企业职工档案,且根据其参保信息显示,申请人在市本级的岳阳海吉星国际农产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工作,并参保缴费,参保时间为2008年1月。因此无法计算视同工龄。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视同工龄行政行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被申请人依据《湖南省国有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03〕44号)规定,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书后,通过“人社一体化业务经办平台”查询其参保情况,及时做出了《不予认定视同工龄决定书》进行答复,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视同工龄行政行为内容适当。申请人没有完整的农垦企业职工档案,且参保信息显示,XXX在市本级的岳阳海吉星国际农产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工作,并参保缴费,参保时间为2008年1月,因此无法计算视同工龄,故被申请人的不予认定视同工龄行政行为内容适当。

  被申请人向本府提交的证据有:1、《湖南省国有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03〕44号);2、申请人XXX参保信息截图。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1968年出生于原岳阳市国营钱粮湖农场六分场七队(现岳阳市君山区钱粮湖镇丰收村),1983年辍学在家随父母一同在岳阳市国营钱粮湖农场六分场七队务农,1990年10月因婚嫁在钱粮湖农场八分场一队(现良心堡镇团结村)生活,婚后承包土地,以务农为生,并交纳了土地费、劳力费。2008年9月离婚后搬离团结村(户籍未迁出)。2008年1月,申请人在市本级的岳阳海吉星国际农产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工作,并参保缴费,2022年12月到岳阳市八字门蔬菜批发市场上班。2022年12月20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视同工龄决定书》向本府申请复议。

  本府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本行政区域内工龄认定的法定职责。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被申请人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本区工龄认定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不予认定XXX视同工龄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首先,申请人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属于国有农垦企业正式职工,不属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根据湖南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农业厅制订并颁布《国有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03〕44号),该《办法》第一条规定:“从2003年7月1日起,各地按规定将列入国家农垦统计范围的国有农垦企业及其正式职工、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国有农垦企业正式职工是指国有农垦企业中有符合规定的招工录用审批手续、有健全的劳动和工资关系、有完整的职工档案、并在本企业按规定履行了义务的职工”。申请人向本府提供了《钱粮湖农场六分场职工工分制增加(转)一级标准工资花名册》、务农为生的《证明》以及《报告》,缺乏招工表、转正定级表、工资档案等其他佐证材料,不能证明申请人为国有农垦企业正式职工,不能将其纳入我省国有农垦企业正式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申请人要求计算1985年至1996年间的视同工龄为农牧工无事实依据。其次,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参保,要求认定为视同工龄无相关依据。退一步讲,申请人即便能够证明其是国有农垦企业正式职工,应当享受国有农垦企业正式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其也应当根据《国有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03〕44号)第八条:“2003年7月1日应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农垦企业及其职工,要及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截至2004年12月31日,应参保而未参保的人员,如以后参保,将按其实际参保并足额缴费的时间计算缴费年限,其1995年12月31日之前的连续工龄不再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及时到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截至2004年12月31日,应参保未参保人员,如以后参保,按其实际参保并足额缴费的时间计算缴费年限。根据“人社一体化业务经办平台”查询申请人参保情况得知,申请人于2008年1月在市本级的岳阳海吉星国际农产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工作并参保缴费,截至2004年12月31日,申请人未按期限参保、缴费,未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此办法已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视同工龄)。故申请人要求计算1985年至1996年间的视同工龄为农牧工无政策依据。

  三、本案救济途径告知有误,本府予以指正。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视同工龄决定书》中关于“...30日内向君山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的救济权利告知有误,但鉴于该决定实体上并无不当,且本府也已受理并审查此案,对申请人的实体权利未产生实际影响,撤销该《不予认定视同工龄决定书》责令重作只会造成行政行为更加延迟的后果等因素,故本府对此予以指正。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以及《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告知“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申请人要求认定1985年至1996年间视同工龄为农牧工的请求,于法无据,本府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视同工龄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