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岳君府复决字〔2025〕1号
来源:君山区司法局   日期: 2025-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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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岳君府复决字〔2025〕1号

  申请人:万某某,男,1965年8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长沙市xxxx

  被申请人:岳阳市君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方春明,职务: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12月4日作出的《关于万某某的信访答复意见书》,于2024年12月13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岳阳市君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君山区社保中心)于2024年12月4日作出的《关于万某某的信访答复意见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2025年退休于2024年10月17号在君山社保中心核对参保情况,被申请人对申请人1996年-2004年11年无缴费认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首先不认可被申请人阐述的关联性,被申请人认为原来由于数据庞大,系统没有关联,出现错误,漏记情况产生诸多问题。谁过错谁负责,申请人也不是过错方,不影响申请人1996-2004年缴费的事实依据和事实存在,与申请人缴费的事实没有关联。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记录参加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的情况。申请人参保实缴明细台账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理应有义务保护好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在根本上找问题,而不是一味的否定申请人没有缴费。三、公民个人保险账户是受法律严格保护的,申请人1996年-2004年每月每年的缴费明细台账是被申请人做的,经办机构君山区社保中心,法律效力的公章也是盖的社会保险证明专用章。将近20年,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没有缴费,那申请人账户的钱是谁的,被申请人需拿出当年谁的账户流入申请人的账户的事实证据,用事实推翻申请人交费明细台账的证据。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实际缴费认定年限行为事实清楚。

  2003年君山区启动农垦企业养老保险时,由乡镇负责征缴基金并建立台账,再将基金上缴至区社保。由于参保缴费人数众多且社保业务系统和财务系统未关联,因此未及时记录缴费信息。2012年根据乡镇提供的缴费台账,进行统一处理。但由于数据庞大,有极少数数据存在错误或者漏记的情况,导致系统内君山区极少数2012年之前的农垦企业养老保险缴费信息存在于实际缴费不符的情况。

  为保障社保基金安全,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君山区社保中心采取“异动一人、核实一人”的办法处理此类问题,即农垦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办理退休、转移和死亡等异动时,由乡镇社保站和社保中心共同查询2012年之前的基金收据和台账,再与系统内的缴费明细进行对比。如已缴费未记录缴费信息,则通过本地补录记录权益;如未缴费已记录缴费信息,则将对应未缴费的时间段进行核销处理。历年来,君山区社保中心未收到君山区农垦职工对本处理办法存在异议的情况。

  万某某本人只提供了2007年至2011年的缴费基金收据,君山区社保中心查询到申请人2005年和2006年的缴费基金收据;申请人反映的“2003年1月-12月在长沙工作缴纳养老保险”,经查询,申请人未在长沙缴纳企业养老保险。因此,根据目前的资料仅能证明申请人2012年前实际缴费年限为2005年1月至2011年12月,无法证明其1996年1月至2004年12月以及2012年度已经缴费。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实际缴费认定行为程序合法或者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或者复议请求)没有依据。

  综上所述,仅能证明申请人2012年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为2005年1月至2011年12月。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万某某的信访答复意见书》。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在君山区社保中心核对参保情况,发现无1996年-2004年11年的缴费认定,从而向君山区社保中心进行反映,1.2006一次性补缴1996-2002年养老保险,2009年到账;2.2003年1月-12月在长沙工作缴纳保险。现君山区人社局对这两段时间的参保缴费不认可,请求处理。2024年12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万某某的信访答复意见书》。申请人对君山区社保中心作出《关于万某某的信访答复意见书》不服,于2024年12月13日向本府申请复议。

  2025年1月20日,复议机关对申请人、被申请人组织了调解,形成了调解笔录,但并未达成一致。

  本府认为:

  本案中,被申请人岳阳市君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作出的《关于万某某的信访答复意见书》,仅是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告知其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情况,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也不会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万某某的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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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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