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岳君府复决字〔2025〕22号
申请人:陈某某,男,1996年1月17日出生,满族,现住辽宁省丹东市凤城市通远堡镇,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岳阳市君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街道办事处创业路。
负责人:颜爱军,该局局长。
申请人请求:请求贵单位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受理或不受理投诉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9月13日在抖音店铺“湖畔优鲜集”购买的水果叉,购买后发现案涉产品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申请人认为第三人销售的涉案产品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行政机关处置加害人法律责任,收集民事权益救济的证据,后申请人于 2025年10月22日通过挂号信形式投诉举报至被申请人处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遂复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程序明显错误。本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提供客观真实的投诉材料及证据,说明事情的基本经过,提供被投诉对象的名称、地址、涉嫌违法的具体行为等详细信息。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人符合立案受理程序如不符合立案受理程序应当依据上诉办法第十四条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违反了上诉办法程序明显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进行了答复,不存在行政行为违法。2025年10月27日,陈某某通过邮政挂号向我局提交的《投诉举报信》,反映其在“抖音”平台店铺“湖畔优鲜集”购买了君山区钱粮湖镇与超桐欣农产品经营部销售的水果叉,货值0.96元,涉嫌无厂名和工业品生产许可证。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我局应在 7个工作日内告知是否受理。经初步校查:该店铺提供了涉案产品的进货来源及销售商的相关资质等材料。1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电话短信告知申请人收到其邮寄信件,并告知该案销售商为东阳市宜纳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我局已将案件线索移送到浙江省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我局于11月13日,通过邮政快递将《案件移送函》(岳君市监案移(2025)56号)文书送达该销售商所注册登记主管机关浙江省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综上,特请求贵府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5年9月13日,申请人陈某某通过抖音店铺“湖畔优鲜集”购买了水果叉。同年10月22日,申请人以邮政挂号信(编号:XA51252000721)方式向被申请人岳阳市君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投诉举报信。
被申请人在2025年10月27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于11月4日通过电话短信告知申请人有关情况,并且于11月13日将案件线索移送到浙江省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本府认为: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已在法定期限内就涉案投诉依法履行了受理及程序性告知义务。鉴于本案所涉销售商不在被申请人管辖范围内,被申请人已将相关案件线索依法移送至具有管辖权的浙江省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并将该移送情况告知了申请人,该部分程序合法。综上,本府认为,被申请人已履行其法定告知义务,不存在申请人所指控的行政不作为之违法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陈某某的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