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岳君政复字〔2026〕6号
来源:君山区司法局   日期: 2026-08-28
浏览量: 1 | | | |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岳君政复字〔2026〕6号

  申请人:殷某某

  被申请人:岳阳市君山区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君山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违法,并予以撤销。

  申请人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土地登记及信息公开中存在错误和不作为。第一,1992年君山房地产公司15户职工曾申请君山大道官洲路口黄岸队旱地1950平方米并缴纳了划拨税费,后因职工不同意,另行获批挂口队旱地1800平方米建成君房小区。但在办理划拨土地总证时,面积登记正确,而坐落、四至等信息却填成了黄岸队地块的内容,总证存在明显错误。第二,申请人于1993年出资购买黄岸队1950平方米地块中的120平方米,1998年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该证未注明划拨性质。后其他用户占用1571.3平方米,剩余378.7平方米由申请人等三户共有,1998年颁发的出让证即为该剩余面积的分支证。被申请人将该证错误认定为房产公司划拨总证的分支证,并于2004年擅自篡改为行政划拨用地使用权证,属于违法错误行为。第三,在信息公开过程中,被申请人未履行查实、公开的法定职责。请求复议机关监督调查,纠正错误的办证行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

  一、土地使用权证上登记土地面积为1800平方米无误

  关于被答复人提及的土地最早为1992年8月12日原君山农田土地科向君山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收取非农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土地补偿费等12675元后批准使用的君山路以东,麻纺厂以北1950平方米土地作为职工集资统建住房,1992年12月2日土地科出具了土字第250号《君山农场宅基地使用证存根》,上面记载土地面积为 1950平方米,东西30米,南北65 米;1995 年原君山农场为房产公司正式申请了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公司土地使用权记载土地面积为1800平方米,东西30米,南北60米。其中面积出入在 1995年发证时南北向减少了5米,其中主要是南侧原临棉麻仓库,中间退让了官洲路道路后,减少了5米。从1995 年地籍原始图件中可以清晰地看到,房产公司用地红线在官洲路道路一侧进行了退让。

  二、该土地使用权性质为行政划拨用地,答复人并未私自更改土地使用权性质

  该土地使用权来源于房产公司250号原始登记资料和1401100号土地使用权证,房产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是总证,被答复人的土地使用权为分证,分证作为总证分割出的一部分,在位置上、面积上不能超出总证的范围,使用性质上、用途上均应当与总证一致,即总证是划拨土地,分证也应是划拨士地。被答复人1998年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土地性质就是划拨土地,答复人并未私自更改土地使用权性质。关于土地权利性质与旧证换新证的问题,被答复人已于2019年1月29日提起行政诉讼,该案件先后经过三级法院及一级检察院审理或监督。其中,君山区人民法院2019年4月22日作出(2019)湘0611行初1号行政判决书;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9月12日作出(2019)湘06行终122号行政判决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1月7日作出(2019)湘行中 1278号行政裁定书;岳阳市人民检察院于 2020年8月26日作出《不予支持殷某某监督申请决定书》。

  综上所述,答复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君山依复〔2025〕第39号)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12月4日向君山区自然资源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君山区自然资源局于2025年12月25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君山依复〔2025〕第39号)。申请人于2026年1月27日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已于2月2日受理。因本案情况复杂,本机关于3月9日发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决定延期30日作出,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十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被申请人作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相关政府信息的公开工作,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的法定职权。

  二、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信息公开的职责,程序合法

  经查,申请人于2025年12月4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25日作出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程序合法。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第一,关于涉及不动产登记资料的申请事项。针对申请人第一项申请(查询15名职工住房情况、花名册、分支证等信息),被申请人依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告知申请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按照该办法的规定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并需提供利害关系证明。该答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关于“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的规定。

  第二,关于“信息不存在”的答复。针对申请人第二项申请(土地使用权证为何被注销)、第三项申请(改为划拨用地的法律依据及批准文书)、第四项申请(代签字情况),被申请人经核查后答复称相关信息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第二、三、四项申请事项,均履行了核查义务,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或告知相关历史事实及司法裁判结果,该答复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在答复中对第二项申请详细说明了1998年旧证被注销系因2004年全区换发新证所致,属于正常的工作流程,并告知申请人相关诉讼、检察监督案件的裁判结果;对第三项申请说明了土地权属来源及总证与分证的关系,并告知相关司法裁判结果;对第四项申请说明经调查核实暂未发现代签字情况。上述说明已履行了合理说明义务。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君山依复〔2025〕第39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岳阳市君山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君山依复〔2025〕第39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