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3-07-21

解读《关于做好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编稿时间: 2021-08-14 14:12 来源: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浏览量:1次  字体:

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21〕3号)的决策部署,指导各地做好2022年度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乡村振兴局、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等7部门印发了《关于做好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发〔2021〕31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关于“公民有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6〕29号)、《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湖南省城乡居民医保工作实际制定的。2021年5月,《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32号)明确:“为支持巩固提高居民医保待遇水平,逐步扩大医保支付范围,2021年继续提高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80元。同步提高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40元,达到每人每年320元”。由于城乡居民是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湖南省从2021年9月开始启动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工作,按照医保发〔2021〕32号文件要求调整提高2022年度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以进一步优化筹资结构,促进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健康持续发展。  

二、主要内容  

《通知》明确了2022年度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的工作目标:以实现覆盖全民、依法参保为目标,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优化参保缴费服务,提升参保信息质量,将常住人口基本医保(含居民医保、职工医保)参保率持续稳定在95%以上,实现应保尽保、应缴尽缴。  

《通知》主要明确了2022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政策。一是统一财政补助标准。2021年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为580元/人。2022年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其中省、市(州)、县(市区)三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补助分担方式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40号)的规定执行。二是统一个人缴费标准。根据医保发〔2021〕32号文件精神,综合考虑我省居民医保基金支撑能力和稳步提高居民医保待遇保障水平等因素,2022年度全省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320元/人。三是全面落实困难群众参保资助政策。对特困人员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执行),对低保对象给予50%的资助。过渡期内,对纳入民政和乡村振兴等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困难人员、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给予50%资助。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相关部门动态新增的困难对象,可享受2022年参保资助政策。四是统一参保缴费时间。城乡居民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022年度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原则上为2021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未如期达到规定参保率的统筹地区,可将集中参保缴费期适当延长至2022年2月28日。除已明确的特殊情形外,未在规定缴费期内参保缴费的,原则上不得中途参保、享受医保待遇。  

为做好2022年度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通知》提出了明确的工作要求: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州、县市区要统筹协调居民医保费征收工作,健全和完善工作协调保障机制。要及时研究制定《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征收工作方案》,建立考核机制,确保目标任务如期完成。二是加强部门协作。《通知》明确了税务、医保、财政、教育、民政、乡村振兴、残联等有关部门的职责。三是优化缴费服务。要继续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的要求,大力推行湘税社保APP、微信小程序、手机银行等“非接触式”缴费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四是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已经出台的居民医保惠民政策,明确告知参保居民可以享受的医保权益,主动公开政策咨询电话,及时回应群众关切。要探索创新医保政策宣传方式,让广大城乡居民全面熟悉居民医保待遇保障政策,深刻理解居民医保缴费政策,充分认识参加居民医保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引导群众积极主动参保(续保)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