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收到不合格食品后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经营者及时采取停止销售、找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彻查问题原因,全面整改,并对相关经营者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不合格及其经营者的处置情况公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