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珍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关于曹某珍的信访答复意见书
曹某珍:
你好!
我局已收到关于你反映的问题,局党组高度重视,迅速组织专人进行调查处理。现将调查处理答复如下:
一、信访人的情况
曹某珍,女,出生年月197*年08月,身份证号码:4306**********5524。
陈某红,女,出生年月197*年03月,身份证号码:4306**********5722。
二、反映的问题及诉求
当事人反映:他们是原国营钱粮湖农场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出生,婚嫁来农场,属农场后代工人,要求参加农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三、信访人诉求处理意见
经查询君山区人社局档案室资料,没有查询到曹么珍和陈春红的职工档案。根据《湖南省国有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03〕44号)文件规定,农垦农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范围是指国家农垦统计范围的国有农垦企业及其正式职工、退休人员。国有农场正式职工应具备“三有一履行”,即有符合规定的招工录用审批手续、有健全的劳动和工资关系、有完整的职工档案、并在本企业履行了义务的职工。由于您没有评定职工(也没有农垦企业职工档案),不符合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
您已按湘人社发〔2017〕103号文件参保并补交了1996年1月至2005年12月期间养老保险、通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了2019年1月至2024年12月期间的企业养老保险。可以按规定办理退休。
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君山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君山区信访局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