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SDR-2015-00001
各镇(办事处)、场,区直各单位:
《君山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2015年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政府
2015年6月3日
君山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4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一)从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个人、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三)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
(四)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省制定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第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采用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办法筹集养老保险费。
第四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区财政局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基金管理,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站经办具体业务。
第二章 参保范围和资金筹集
第五条 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具有君山区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我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六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当按规定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14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参保人凭《社会保障卡》,按年度自选档次,在指定的金融机构缴费。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可对参保人给予缴费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我省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
1、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参保人选择年缴纳100元、200元档次的,补贴标准设定为每人每年30元;选择年缴纳300元、400元档次的,补贴标准设定为每人每年40元;选择年缴纳500元及以上档次的,补贴标准设定为每人每年60元。缴费补贴计入个人账户中,其中省、市财政给予部分补贴,其余部分由区财政配套。
2、对特别困难群体参保给予补助。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等缴费困难群体,区政府代其缴纳每年100元的养老保险费;对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和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区人民政府代其缴纳全部每年100元的养老保险费,具体对象由区民政局、区残联核实确定。对其它困难群体,鼓励村级组织通过各种途径帮助解决个人参保费。
第七条 养老保险缴费年度为每年1月至1 2月。养老保险费以人民币形式缴纳。参保人持《社会保障卡》到经办机构指定的金融服务机构申报缴纳,参保人按年缴费。
第八条 按照本办法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当年度按自愿选择的档次按时足额缴纳应缴养老保险费,可以享受当年度政府的缴费补贴。
第三章 个人账户设置
第九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员建立完全积累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条 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组成,完全积累,一步做实到位。
第十一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并转入本人个人账户。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与金融机构每年核实核对一次。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记账日期为参保人缴费之日。
第十三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养老金,不得退保或提前支取,不得挪作他用。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及其生成的利息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四章 养老金待遇支付
第十四条 养老金领取条件: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经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二)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必须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补缴年限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三)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l5年的,必须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第十五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月领取标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60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139)
第十六条 鼓励城乡居民长期缴费,多缴多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累计超过l5年的,每增加1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0.5元(不含补缴年限)。
第十七条 对按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由村级联络员在其年满60周岁的当月上报镇(办)劳动保障服务站,劳动保障服务站申请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准确无误的从次月起享受养老金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由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人凭社会保障卡或养老金银行存折到指定的金融服务机构领取。
第十八条 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每年应集中到由所在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组织的村部进行生存资格认证工作,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生存资格认证的,经办机构从次月起停发养老金;享受待遇人员死亡的,村级联络员应立即向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报告,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从次月起停发其养老金。
第十九条 按照国家和省厅统一部署,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第五章 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第二十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在省内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个人账户资金,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由省在年内统一进行结算;需跨省转移的,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专一。
第二十一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基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按照国家《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建立待遇领取资格认证责任和奖励机制。
第二十三条 将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分账管理,个人账户基金不得用于发放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基金实行省级集中管理,纳入省级财政专户。个人账户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区财政在全省统一确定的金融机构设立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集体补助进入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区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应分别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中的资金和政府缴费补贴划转至区财政专户,再由区财政专户在规定的时间内划转至省财政专户。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预算,逐级上报,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定后,省财政厅将个人账户养老金所需资金从省财政专户在规定的时间划转至区财政专户。各级财政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各级政府的基础养老金补贴资金划转至区财政专户,区级财政部门按月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从财政专户划转至区基金支出户。
第七章 经办管理服务
第二十四条 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制订科学、合理的业务操作流程,并实行制度化,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 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妥善保存。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管理、缴费申报管理、基金征缴、个人账户建账与管理、待遇核定与发放、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统计分析等工作。
镇(街道)在现有人员编制中明确1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并保证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的工作经费。镇(街道)经办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接续等初审,组织本镇(街道)待遇领取资格人员资格认证工作,采集、录入、核对、上报有关信息和情况,对村(居)民委员会协办员进行业务培训。
村(居)民委员会要明确1名人员协助镇(街道)经办人员办理业务。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待遇申领、关系转移接续等各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开展政策宣传和适龄人员参保动员,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进行死亡申报、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有关情况摸底调查等信息采集、公示工作。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通过伪造有关证件或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多领、冒领的养老保险待遇。拒不退还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所必需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区财政年度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后,如本办法与国家、省、市出台的有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相冲突,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君山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君政发〔2011〕7号)和《君山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君政发〔2011〕8号)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