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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君山区荷花公园非法强占农民土地十年,请求政府予以解决。 |
来信人: | 杨富良 |
来信时间: | 2013-06-14 20:43:38 |
内容: |
尊敬的岳阳市人民政府市长; 我是岳阳市君山区荷花公园村民,男,58岁。无业。 本人于2005年与岳阳市君山区荷花公园发生基本农田经营权纠纷,当年3月起诉到人民法院,历时4年3次审理,荷花公园最终承认我的基本农田使用权, 但是,荷花公园至今不同意与我签署土地承包合同,所属我的基本农田已被他人实际占用,由于荷花公园拒不与本人依法签署土地承包合同,致使本人无法实际使用土地。本人十年来要求与团湖荷花公园依法签署土地承包合同未果,公园的违法行为直接导致我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十年之久。十年以来因本人的基本农田经营权被荷花公园非法剥夺。致使本人漂泊在外,疾病在身,目前导致我全家五口一无土地二无房屋三无经济来源。 我已向君山区领导致信请求解决,但无结果。 今特此致信岳阳市人民政府市长,恳请上级领导体察民生疾苦,督促岳阳市君山区荷花公园依法依规办事,促使问题早日得到妥善解决。 望回信,谢谢! 2013年6月15日 杨富良 呈上 |
回复部门: | 君山区人民政府 |
回复时间: | 2013-06-27 11:26:27 |
回复内容: | 杨富良同志: 你向市长信箱来信反映荷花公园非法强占农民土地十年的问题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2004年2月13日,你因外出打工,通过私自协议,将自己的房屋与渔池及自留地,折价伍万二千元卖给蔡观顺,并签订了房屋产权转移协议书。2005年5月10日,你向我园申请,要求我园重新划定(分配)自留地及渔池。并上诉到君山区人民法院,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君山区人民法院(2005)君民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市法院也于(2005)岳中民一终字第264号,判决杨富良要求无效,后你又于2008年12月10日重新上诉到中院,根据中院(2008)岳中民再终字第43号,维持本院(2005)岳中民一终字第264号民事判决,并载明“本判决系终审判决”。 我园已于之前分配渔池与土地给你,因你私自转让,公园不再存在另分配渔池与自留地的义务(法院有判决结果)。如果你与蔡观顺处理好私自转让纠纷后,公园才能与土地经营权取得方签订土地承包协议。 君山区野生荷花世界管委会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