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君山区“三公”经费预算管理和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43061000/2014-1174458 | 发布机构 | 君山区政府 | 文 号 | 无 |
生成日期 | 未知 | 公开日期 | 2014-09-30 12:00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JSDR-2014-01003
君政办发〔2014〕8号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君山区“三公”经费预算
管理和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办事处)、场,区直各单位:
《君山区“三公”经费预算管理和公开暂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30日
君山区“三公”经费预算管理和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三公”经费管理,降低公务活动成本,推进“三公”经费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推进省以下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三公”经费预算管理和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厉行节约。勤俭办一切事业,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有关厉行节约的相关规定。
2.真实准确。按照统一规范的口径和范围编制“三公”经费预决算,如实反映“三公”经费情况。
3.总量控制。“三公”经费管理坚持总量控制,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坚持从紧从严,严格按标准支出;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完善“三公”经费管理制度,制定“三公”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
4.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单位外,其他部门的“三公”经费预决算信息应当向社会予以公开。
5.责任明确。各部门是“三公”经费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和公开的主体。财政部门负责公开本级政府“三公”经费预决算的汇总数。
6.程序规范。按照“决算比照预算”、“先预算后决算”的原则,公开预决算内容。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五条 “三公”经费预算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部门各项收入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应当全部纳入预算,不得以任何形式隐瞒、坐支。
第六条 “三公”经费预算按照部门预算工作程序和有关要求编制,随部门预算一同上报、一同审核、一同批复。
第七条 “三公”经费实行预算管理,总额控制。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情况确需追加的,应当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追加经费应当纳入部门决算如实反映。
第八条 区直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支出标准编制“三公”经费预算。本年预算数是指部门当年预计发生的“三公”经费支出总额,包括年度从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中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总额。部门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应当根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内容要求,明细反映“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第九条 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经费先行审核制度。各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在财政部门批准的年度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内核定出国(境)计划,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安排出国(境)活动,确定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如需调整,应在年度预算内调剂安排。无出国经费预算的,有关部门不得安排出国。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严禁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费用。
第十条 公务用车购置预算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管理有关规定,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降低行政成本。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要求,对需要保留的公务用车,财政部门根据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核定的数量和标准,结合财力状况,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列入部门预算。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按照编制内实有车辆数合理编制,各部门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执行公务用车加油、保险、维修费用政府采购制度,建立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节奖超罚制度,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费一般应当在日常公用经费中列支。具有特殊接待任务的部门,其专项接待经费列入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管理。接待单位应当在规定的开支标准内,编制公务接待经费预算,严禁超标准申报预算。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的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三公”经费预算执行。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三公”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三公”经费预算拨付资金,不得无预算、超预算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区直各部门发生的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五条 各部门“三公”经费管理应当遵循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预算执行中发生的有关费用支出(含年度中追加支出)必须严格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示、反映,据实编制部门决算并保持预决算口径一致。
第十六条 “三公”经费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等办法管理。
第四章 预决算公开
第十七条 “三公”经费预算公开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保证公开数据真实、完整,以公开促规范;遵循及时、便民原则,推进公开工作统一、有序,以公开增强预算透明度。
第十八条 区直各部门是“三公”经费预算和决算公开的主体,负责本部门“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工作。区财政部门负责区本级“三公”经费汇总预决算公开工作,制定相关工作要求,协调工作进度。
第十九条 报送区人大审查部门预算的部门和单位,除涉及国家安全等特殊部门外,原则上都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三公”经费预算和决算。
第二十条 部门“三公”经费预决算应当分别随同部门预决算一并公开。区直各部门公开“三公”经费应当参照财政部门确定的统一表格样式,公开数据应当与正式下达的部门“三公”经费预决算数保持一致。
第二十一条 区直各部门应当在本部门预决算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财政部门确定的时间,统一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发布。
第二十二条 区直各部门应当积极回应公众关切,对于预决算变动大、不同年度之间波动大等情况和项目,必须作出合理说明解释。对公开后公众提出的相关问题,各公开主体应当妥善做好相关工作,采纳合理建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区直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部门实际,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加强本部门“三公”经费管理、做好“三公”经费公开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区直各部门“三公”经费预决算管理和公开工作有关情况纳入绩效考核指标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三公”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武部。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