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山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索引号 | 43060018112/2021-2003810 | 发布机构 | 君山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无 |
生成日期 | 未知 | 公开日期 | 2021-10-26 09:48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政府机关政府信息的公开。本制度所称政府机关是指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工作部门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和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政府机关)。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是指凡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政府机关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主动公开应当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范围
(一)主动公开的主要内容有:
1.涉及公众利益调整的事项;
2.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事项;
(二)政府机关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以下内容: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5.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6.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7.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8.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9.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10.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1.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2.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3.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4.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5.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16.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信息,并重点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四)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
(一)君山区政府门户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网上查阅点。
(二)区档案馆、区图书馆、区政务服务中心以及各行政机关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上门查阅点,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方便公众索取信息,各镇、街道在便民服务中心、社区等场所设置相应的政府信息查阅点。
(三)各类新闻发布会以及党报、政府公报、广播、电视、其它互联网政务媒体等作为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法律、法规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各类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政府机关应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迟在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政府机关一旦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九条 政府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政府机关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条 政府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具体事项,并在媒体上公布受理、监督电话。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