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索引号 | jsgafj/2020-1657990 | 发布机构 | 区公安分局 | 文 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0-02-01 | 公开日期 | 2020-02-13 11:22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亲爱的居民朋友:
您好!
举国上下正在进行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该病毒感染具有长达14天的潜伏期。在潜伏期,患者即便无症状,也能传染他人。因此,对确诊或疑似人员进行医学集中隔离和居家隔离措施,是阻断病毒传播途径的关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是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是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是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这防疫特殊时期,如果拒不执行工作人员指令,轻则治安拘留,重则会触犯刑法。如果您未遵守隔离规定,强行外出,造成了疫情扩散,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另外,各隔离人员切记请勿相互串门,避免交叉感染。请您多和亲朋好友沟通宣传,做个懂法、守法、普法的好公民。只要全区人民上下一心,我们必将战胜疫情!
再次感谢居民朋友的大力支持,祝您阖家欢愉、幸福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