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岳阳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务派遣人员和退休返聘人员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 2017-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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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岳阳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务派遣人员和退休返聘人员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局党组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岳阳市规划局

2017年6月28日

 

 

岳阳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务派遣人员和退休返聘人员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劳务派遣人员和退休返聘人员的管理,推进城乡规划事业健康发展,促进城乡规划队伍健康成长,经研究,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劳务派遣人员和退休返聘人员的适用

1.本实施意见所称劳务派遣人员是指:我局根据工作岗位需求,通过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后,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我局从事保洁、司机、文印等工勤工作;从事规划设计、放线测量、网络维护等生产经营工作;协助行政执法、技术审查等管理工作的人员。

2.本实施意见所称退休返聘人员是指:已达到退休年龄或已依法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但因临时性、阶段性或者技术攻关等工作所需人员在我局范围内无法调剂解决时,在一定期限内暂时返聘的退休人员。

3.劳务派遣人员不得从事档案、人事、监察等涉密工作。在业务审查、行政执法等管理岗位的,只能从事辅助性工作。现在涉密岗位的劳务派遣人员应当调整至非涉密工作岗位。

4.市规划监察支队、市城乡规划禁违拆违治违工作办公室要参照本实施意见分别制定协管员、信息员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协管员、信息员借用在其他单位(科室)的,由借用单位(科室)负责日常管理。市规划勘测设计院、市规划信息中心要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定劳务派遣人员和退休返聘人员管理制度,可以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财务状况等聘请劳务派遣人员和返聘退休人员、核定其薪酬待遇,并报人事科备案。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聘请、使用、管理好本单位的劳务派遣人员和退休返聘人员。

二、劳务派遣人员数额的核定

劳务派遣人员数额不超过核定编制数的10%(15人)。协管员、信息员不计入核定数额,但纳入管理范围。根据市委巡察整改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要求在两年的过渡期内,将劳务派遣人员降至规定数额内。过渡期内原有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发放渠道不变,但可根据工作、岗位需要等进行调整。过渡期内,原则上不再新聘劳务派遣人员,通过鼓励离职后自主创(就)业、考核辞退不合格派遣员工、合同期满不再续聘等措施逐步降低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比例。过渡期结束,仍未降至规定比例内的,应结合绩效考核、日常表现等情况,按照择优选聘的原则予以消化。

三、劳务派遣人员和退休返聘人员的聘用

1.聘用程序

劳务派遣人员和退休返聘人员的聘用在局党组的统筹领导下,由人事科具体负责。聘用劳务派遣人员和退休返聘人员,应当先由用人单位(科室)提出申请,征求用人单位(科室)的分管局领导意见后,经人事科初审,送分管人事的局领导复审,报局长终审的签批程序后方可聘用。用人单位劳务派遣人数超过规定数额的,不得再提出申请劳务派遣人员;临时性、阶段性或者技术攻关等工作所需人员在我局范围内可以调剂解决时,不得申请返聘退休人员;未履行签批程序的,不得擅自聘用劳务派遣人员和退休返聘人员。

2.聘用人员条件

劳务派遣人员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备与拟聘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背景、执业资格或者技术职称以及身体条件,年龄一般控制在40岁以下。工勤岗位劳务派遣人员的学历和年龄可适当放宽。

退休返聘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或者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经历。技术人员的年龄控制在68岁以下;管理人员的年龄控制在65岁以下。

3.聘用方式和聘用期限

选聘劳务派遣人员应坚持“择优录取、两年一聘”的原则。劳务派遣人员的聘用原则上应实行差额竞聘、择优录取。我局与劳务派遣公司依法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并监督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两年。

退休返聘人员应坚持“一事一聘、半年一聘”的原则。退休返聘人员应当与我局签订《退休人员返聘协议》,聘用期一般为半年。特定工作完成后,应当解除《退休人员返聘协议》;特定工作超过半年的,应当续签《退休人员返聘协议》,但累计聘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四、劳务派遣人员和退休返聘人员的日常管理

1.由人事科根据具体的工作需要,统筹调配劳务派遣人员和退休返聘人员工作岗位。

2.对劳务派遣人员和退休返聘人员的管理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用人单位(科室)根据岗位要求进行教育、培训和管理。各用人单位(科室)要将劳务派遣人员和退休返聘人员的思想、出勤、业绩、廉洁等方面的日常管理情况及时向人事科报备。无异常一年一报备,有异常一事一报备。各用人单位(科室)在留存充分的证据材料的前提下,对劳务派遣人员和退休返聘人员有辞退决定权,对其个人行为负有监管责任,对其公务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五、劳务派遣人员的考核

劳务派遣人员的年度考核包括日常考核和不定期考核,设置优秀、称职、不称职等三个等次,其中评定优秀等次人数控制在劳务派遣人员总数的10%以内。日常考核由用人单位(科室)负责,各用人单位(科室)要根据岗位情况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并将考核结果向人事科备案;不定期考核由人事科负责,主要以民主测评、个别座谈等方式进行。日常考核占年度考核的60%,不定期考核占年度考核的40%。年度考核结果将作为评优、续聘、辞退等重要依据。

六、劳务派遣人员和退休返聘人员的待遇

1.在技术岗位工作,且具有相应执业资格或者技术职称的劳务派遣人员,经局党组会研究同意后,可以提高工资待遇。劳务派遣人员根据在我局工作年限,每年可享受相应天数的带薪年休假。同工同酬人员与普通临聘人员之间,根据考核结果、用人单位(科室)和人事科意见,经局党组会研究同意后,可以实行交流轮转。鼓励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招聘、执业资格和技术职称考试,鼓励劳务派遣人员离职后自主创(就)业。过渡期内,劳务派遣人员因考试、应聘被其他单位录用或者自主创业等原因申请解除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我局可以参照《劳务派遣合同》以及《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因用人单位原因提前解除劳动的规定发放经济补偿金。过渡期结束后,因劳务派遣人员个人原因申请解除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经考核不符合续聘条件的,不再发放补偿金。

2.退休返聘人员自返聘之日起,其退休待遇不变,并按在职人员标准享受基本工资、津补贴或者绩效工资、年终绩效奖等经济待遇。

七、劳务派遣人员的奖惩

1.劳务派遣人员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参照在编人员考核优秀等次标准予以奖励;连续三年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参照在编人员记三等功等次标准予以奖励。

2.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的约定予以退回,且一律不得发放补偿金:

(1)劳务派遣人员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

(2)连续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早退超过4次,或者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15个工作日的,以及其他违反我局管理制度的行为;

(3)存在违法、违纪甚至犯罪行为的;

(4)给我局造成严重声誉或经济损失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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