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市场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审慎监管的通知
来源:君山区自然资源局   日期: 2021-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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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执法理念,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国土资源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等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在自然资源监管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免于经济处罚清单》和《轻微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清单》,现将相关内容明确如下:

《轻微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列举)

从轻处罚条件

法律依据

实施  主体

1

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因公益项目建设非法占地的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第一条

区自然资源局

2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于公益性用地的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第五条

区自然资源局

3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

责令限期改正后,能按期改正违法建设部分的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五条

区自然资源局

《轻微违法行为免于经济处罚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列举)

免于经济处罚条件

法律依据

实施  主体

1

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在责令限期补办审批手续的期限内,能够补办审批手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二条、《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部分第一条

区自然资源局

2

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或者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情节轻微或者对社会公众造成较小影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有效措施在造成影响的范围内消除影响,能够在限期内按照要求办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一条、《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部分第八条

区自然资源局

3

损毁测量标志、危害测量标志安全或者影响使用效能、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拒不支付永久性测量标志迁建费

对测量标志(含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安全和使用效能造成轻微影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后,能够在限期内按照要求整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部分第十条

区自然资源局

4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五条

区自然资源局




岳阳市君山区自然资源局

202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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