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
因保管不善,将万忠明,岳君土国用(2004)字第0207号土地使用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万忠明
2024年7月24日